大货车撞坏京石高速过街天桥 管理方索赔2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08-19 14:13:15
大货车撞坏京石高速过街天桥 管理方索赔23万余元
一辆大货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厢突然自动开启,将一个过街天桥撞坏。为此,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北京首发集团公司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和保险公司,提出了23万余元的的赔偿请求。近日,。
首发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3月31日早上6点5分,任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京石高速公路进京方向7.4公里处,大货车车厢自动开启,将过街天桥及标志撞坏。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到现场进行了处理,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鉴于被损坏的桥梁产生了安全隐患,严重地影响了公共交通,为了减少桥梁被损坏的社会影响,首发公司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抢修,支付了工程费238112元。经了解,任某驾驶的车辆车主为祁某,但车辆又登记在程某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出上有保险。但多次磋商,几方没有赔偿诚意。
首发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损坏的京石高速人行过街桥,是首发公司所有和管理的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没有赔偿诚意,故首发公司将任某、,还把保险公司列为了第三人,要求三被告赔偿过街天桥修复加固费238112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给付责任。
开庭时,首发公司撤回了对任某和程某的起诉。祁某在法庭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他认为车上了全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答辩称,首发公司要求其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的请求不成立。保险公司与本案不存在法律关系,首发公司把保险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应由侵权行为人或者侵权行为法定责任人承担责任。首发公司撤回了对任某和程某的起诉,侵权损害案件直接被告就不存在了,祁某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故不是侵权行为法定责任人。祁某虽然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只有机动车所有人才能够对车辆有保险利益,祁某不是保险利益人,因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保,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祁某自称,他与程某是亲戚,因为城八区不给大车上牌照,所以买车后才把车主过户到程某名下。他雇佣任某作为自己的司机,2007年3月31日,在拉货回来的路上发生了这次事故。
由于保险公司方面不同意调解,
作者:王悦
一辆大货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厢突然自动开启,将一个过街天桥撞坏。为此,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北京首发集团公司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和保险公司,提出了23万余元的的赔偿请求。近日,。
首发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3月31日早上6点5分,任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京石高速公路进京方向7.4公里处,大货车车厢自动开启,将过街天桥及标志撞坏。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到现场进行了处理,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鉴于被损坏的桥梁产生了安全隐患,严重地影响了公共交通,为了减少桥梁被损坏的社会影响,首发公司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抢修,支付了工程费238112元。经了解,任某驾驶的车辆车主为祁某,但车辆又登记在程某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出上有保险。但多次磋商,几方没有赔偿诚意。
首发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损坏的京石高速人行过街桥,是首发公司所有和管理的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没有赔偿诚意,故首发公司将任某、,还把保险公司列为了第三人,要求三被告赔偿过街天桥修复加固费238112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给付责任。
开庭时,首发公司撤回了对任某和程某的起诉。祁某在法庭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他认为车上了全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答辩称,首发公司要求其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的请求不成立。保险公司与本案不存在法律关系,首发公司把保险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应由侵权行为人或者侵权行为法定责任人承担责任。首发公司撤回了对任某和程某的起诉,侵权损害案件直接被告就不存在了,祁某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故不是侵权行为法定责任人。祁某虽然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只有机动车所有人才能够对车辆有保险利益,祁某不是保险利益人,因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保,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祁某自称,他与程某是亲戚,因为城八区不给大车上牌照,所以买车后才把车主过户到程某名下。他雇佣任某作为自己的司机,2007年3月31日,在拉货回来的路上发生了这次事故。
由于保险公司方面不同意调解,
作者: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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