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肇事父当被告 主动赔偿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0-08-17 01:56:15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监护人,在诉讼中即为法定代理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近日,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肇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监护人自愿承担了赔偿责任。

  2010年8月1日上午9时许,原告陇贤义步行从镇雄县坡头镇龙洞村发地寨到猫猫洞村民组时,被刘浪所骑的二轮摩托车迎面撞伤,后刘浪等人将其送到龙洞村卫生所医治。因伤情严重,后又转到坡头镇卫生院,共住院26天,花去医疗费5452.00元,其中刘浪之父刘天赐垫付了1100元。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浪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双方为医疗费等问题协商未果产生纠纷,因刘浪系未成年人,,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人民币10062元。

  审理中刘天赐明确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浪的法定代理人刘天赐自愿赔偿原告陇贤义医疗等费用人民币8000元,定于2011年9月2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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