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撞伤致残 摩托车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6 16:55:15
2011年9月27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吕志军应承担原告熊威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2095元(已付款1.24万元)。
2009年5月23日上午9时许,55岁的吕志军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小港往丰城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丰城小港张家洲附近路段时,将步行的63岁的熊威撞伤,尔后,熊威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4天,医疗费为14323元,出院时诊断为肠系膜血管裂伤。经法医鉴定,熊威因本次交通事故致空肠肠系膜自根部广泛撕裂,肠系膜广泛血肿并行肠切除、肠吻合术,术中切除回肠60cm左右,对消化吸收功能有一定影响,构成捌级伤残。现右大腹部稍见隆起,可触及质地稍硬样感,有触压痛,建议给予继续治疗费壹仟元左右。事发后,吕志军支付了医疗费1.24万元,,要求吕志军赔偿其各项损失计币43367元。
,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被告吕志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应依法重新核算。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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