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驾车未降速行驶发生事故致五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9-08-03 22:49:15


  司机雨天行驶未降低速度同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五级伤残,与车主共担连带赔偿责任。2011年7月11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第三人中财保丰城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30万元赔偿,被告二一六车队还需赔偿原告张陶各项经济损失304565元,被告刘斌对被告二一六车队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3日44分许,被告刘斌驾驶大型卧铺客车由吉安往赣州方向行驶,途经大广高速公路吉安县境内处时,,侧翻于高速公路上,同时张伟刚驾驶的车瞬间与侧翻的车相撞,造成刘斌车上的乘客张陶等多人伤亡,两车及高速公路路段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张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28日,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刘斌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以及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陶在此次事故中无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负责任。同年10月27日,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张陶因此次事故损伤为重伤甲级,伤残五级。2011年3月15日,江西中康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所建议原告张陶装配普通适用型假肢。肇事车辆系被告二一六车队所有,被告刘斌系雇请的司机,该车辆在第三人中财保丰城公司投保了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张陶之母仍健在,有兄妹3人。原告张陶夫妻生育一男孩,均为非农业户口。在其治疗过程中,被告刘斌支付现金人民币5.5万元。因双方无法协调,,要求被告刘斌、二一六车队连带赔偿原告张陶各项损失共计币708258元,第三人中财保丰城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二一六车队作为肇事车辆赣C27253号车的所有人和客运主体,即雇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斌作为其雇请的司机,即雇员,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超出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及诉请范围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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