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谨慎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9-08-15 05:27:15


  发生交通事故,为索赔车辆维修费用,孙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作出其赔偿孙先生3600元车辆修理费的判决。

  案情

  2010年3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一路口处,张先生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孙先生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发后,孙先生与张先生签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写明张先生负全部责任,但没有填写“伤情及物损情况”。同月8日,孙先生将车送修理厂维修,支付了3600元车辆修理费。随后,,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3600元车辆修理费。张先生辩称,事发时双方车速都不快,两车相撞非常轻微,孙先生的车没有任何损坏。张先生上诉认为涉案车辆没有损坏,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张先生的主张。张先生不服,。

  二中院审理认为,孙先生与张先生已在事发现场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达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事故中的两车都是一般轿车,在质量与体积方面没有巨大差距,而且都是车头受损,损失应基本相当。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中“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虽然是空白,但也不能认定两车在碰撞后没有发生损失。结合诉争车辆的维修时间及部位,,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没有损坏,对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lawdljtaqf/2009071534309.html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