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货车超车行驶 撞伤两人担全责

发布时间:2021-01-22 06:22:15


  8月10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规定赔偿原告郭某根、郭某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郭某根、郭某人民币4万元。

  案情

  2010年1月21日11时30分,肖某驾驶小货车途经105国道峡江至上盖交叉路口处,超越前面的大货车,与由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搭乘郭某根)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根、郭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郭某根、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分别用去医疗费4万元和3000元。经法医鉴定,郭某根因本次事故造成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占全残的20%,需继续治疗费5000元。郭某的二轮摩托车经评估,车损为人民币2200元。

,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即肖某当日驾车途经事故发生地,与对面而来由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有会车可能的,未主动减速避让,而是超越大货车,以致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郭某根、郭某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赔偿金额应依法予以核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对被告肖某造成原告郭某根、郭某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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