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0-08-12 22:56:15
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如何确定涉外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涉外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确定?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是指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汇票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票据债务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能力。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关其票据行为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的重大问题,因此,是各国票据法的基本制度。比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在我国,关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岁以上的精神健全的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起享有,自企业终止时终止。
各国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都有各自的规定。那么,如何认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呢?本国法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欠缺而行为地法认为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依行为地法,叫做“折衷主义立法”,我国票据法采取了这种做法。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但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该行为地法律。换句话说,无论是依照本国法还是依照行为地法,只要两者之中有一个认为票据债务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就依该法律认定票据债务人为有完全行为能力。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可以尽量缩小无效票据行为的范围,稳定票据关系,合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票据在国际上的流通和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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