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分公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29 00:25:15
对于查处擅自设立分公司这类的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家常便饭”了,工商人员甚至可以认为这是常规业务。在现下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仍然有人铤而走险,擅自设立分公司以企图从中谋取利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人最终都被绳之于法。那么他们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小编下面就跟大家说一说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后果。
一、 关于分公司的法律规定和相关释义
《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中,处罚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有个“冒用名义”的要件,即必须使用“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关于“冒用名义”,《公司法释义》明确了三种情况,具体到分公司,是两种情形:一是本身的性质就不是分公司而使用“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二是属于公司的“分公司”,但未经核准登记即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第一种情形,则不属于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定性处罚讨论的范畴。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即上段所列的第二种“冒用名义”情形;二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以其他名义,如经营部、分厂等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这一情形,就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冒用名义”的要求了。
三、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定性处罚
基于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及《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冒用名义”的要求,小编认为应当按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法规予以定性处罚,即:
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为禁则,《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为罚则,予以处罚。
二是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因其不存在“冒用名义”的要件,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一)、(二)、(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禁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为罚则作出处罚。
总而言之,擅自设立分公司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应处罚。公司和个人在设立分公司的时候切记要遵循《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章程,否则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没有人能逃离法律“无形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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