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也是需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

发布时间:2019-08-02 19:18:15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是得到总公司授权进行一定经营活动的,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不仅如此,分公司还需要承担责任,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且可以自己经营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下面,小编为你介绍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在程序法上,分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诉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常常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于法理亦有依据(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24条)。但不论只起诉分支机构还是一并起诉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

  二、在实体法上,分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对分公司能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对公司法第14条规定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理解。对此,小编认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该条并不矛盾。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只是对分公司的性质及财产归属的最终界定,但这并不影响分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直接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法人的财产,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其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最终还是归属到由法人的身上。这也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真正的含义和最佳解读。因此,实践中不论分公司作为单独被告,还是与公司一并为共同被告,分公司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对独立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财产清偿。

  三、分公司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在诉讼中判决分公司以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公司的责任,公司仍然对债权人承担最终的清偿义务。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或不便清偿债务时,可以将公司纳入到清偿义务人的名单中。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之间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分公司单独作为被告并承担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国家法律规定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都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则应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关于分公司怎样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网站上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