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涉及保险的肇事车辆进行定损?
发布时间:2019-08-28 08:21:15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6
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
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
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
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当地公司)都应当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预付职责。其中伤者在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是指:逃逸案
件的伤者有生命危险或伤势急需控制,必须送往医院实施抢
救,从其接受抢救起至脱离危险、生命体征基本稳定或抢救无
效、停止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逃逸案件发生后,当地公
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当地公司,当地公司据此立案,并在赔款下
预付应付款项。逃逸案件破案后,公安机关应协助当地公司向
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当地公
司预付的所有款项。
为保证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逃逸案件预付工作的顺利进
行,当地公司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会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要求本地区的
所有医疗单位予以协助并履行其职责,积极抢救逃逸案件的伤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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