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未明示 赔偿结果大相径庭
发布时间:2021-04-07 09:40:15
核心内容: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下面由小编通过两起交通事故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去年3月,梁先生为其凌志轿车与华泰保险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为保监发(1999)27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其中规定了驾驶员吸毒、饮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同年4月30日,梁的同事驾驶该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致使车辆及路产损坏。嗣后,梁先生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华泰公司提出了49378.28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华泰公司受理后,于7月31日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以保监发(1999)51号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华泰公司在与梁先生签订保单时,未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未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又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梁,故梁作为投保人是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的,所以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据此拒绝理赔。判令华泰保险赔偿梁先生49378.28元。
【案例二】
去年1月,王某为其购买的“帕萨特”轿车投保了“长青还本保险”。同年9月王某酒后驾车撞在隔离带上,车毁人亡。王某的继承人以王某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除外责任条款中并没有不准酒后驾车的明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系酒后驾车死亡为由,不承担赔付责任。(笔者手头有一份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规定酒后驾车倒是责任免除的范围)
,并认为:我国交通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王某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且认为保险合同内容应当遵守,社会公认的习惯、惯例,虽未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但被保险人也应该做到。王某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最终导致车毁人亡,其责自负,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评析意见】
要争论这两个案例判决的正确与否,十名法官或十名律师都会有不同意见,看法两极。所以,法律虽然是统一的,但执法者会有自己的理解和观点,保险的业内人士与业外人士看法更会有差异。也因此,在保险案件的审判中,同一类型案件经不同法官审理,时有不同的结果。比如案例二酒后驾车车毁人亡,因其违法而不赔,那么类似的情况偷鸡死亡案赔不赔?。,按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偷鸡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保险公司还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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