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03 18:04:15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二)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其中: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明。
职业状况证明是指:
(一)城镇待业人员的待业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辞职、退职人员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五)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的停薪留职协议和资格证书;
(六)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职业状况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是指:
(一)自有私房的房产证明;
(二)租用房屋、场地的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三)土地管理部门准许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使用登记机关制定的标准文书表格,没有标准文书表格的,应符合有关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和合法,并对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