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未领结婚证的“离婚”

发布时间:2019-08-20 15:42:15


  核心提示: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当区别对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若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的,形成事实婚姻。,离婚程序审理。若双方同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在1994年2月1日后的,一方想解除其同居关系的,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效力从二人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时开始计算,;双方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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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权益......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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