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礼纠纷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19-09-01 07:26:15
彩礼的给付是很多地方的习俗,在一些人心里也是心意的表达,在结婚之前,男方一般会给予女方家里一定的彩礼,是风俗习惯或是女方家里要求,但后因双方之间发生一定的矛盾或是离婚而涉及到婚前彩礼问题,这个需要怎样处理呢?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共同来了解婚前彩礼纠纷处理方式。
一、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纠纷的处理方式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婚前彩礼纠纷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1、返还范围
彩礼如何认定?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的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送给对方定情物、信物、礼物等,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往往数额较小且与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
在婚姻法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这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女方一般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当事人的父母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妇女权益保护
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即使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已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酌情减少。
4、证据认定问题
彩礼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因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则不应采用。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对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需要结合各种情况来讨论,有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有的则是看双方的意愿或是结婚时间或是基本情况,根据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对于婚前彩礼纠纷处理方式,大家通过对这篇文章的阅读,一定在心里有了自己的答案,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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