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3 18:25:15
由于民俗的作用,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彩礼的定义:彩礼是为订立婚约的一方亲属向婚约的另一方赠与的财产。彩礼实际上是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缔结的婚姻为前提的一种赠与,即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正式登记结婚(条件成就)时,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婚约解除(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的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彩礼的认定:只有那些为了证明婚约成立而赠与的财产才能称为彩礼(一般来说双方会明确的说明),如房产、数额较大的现金、金银首饰等,不能把一方亲属赠与给另一方的所有东西都认定为彩礼。判断的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有所不同,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彩礼返还的情形:
1、法律依据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第19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为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的返还就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条司法解释设计了返还彩礼的三个条件,其中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和条件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都是指赠与条件不成立,赠与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情形。
2、重点难点
◆关于第二项中“共同生活”的认定:“共同生活”指较长期、稳定的共同活动,包括夫妻生活、物质和经济生活以及精神生活,它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义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支出、起居等。也就是说,共同在一起生活很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在事实上已经是一家人。举证: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以夫妻名义从事的经济,社会活动、生育的子女、证人证言等
◆ 关于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理解:这是对合同法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规定的呼应,。
◆关于第三项中“生活困难”的认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也应当与上述的解释一致,是指绝对的困难,实实在在的困难即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前的水平相比。彩礼返还的范围:只返还彩礼的财产本身,如果彩礼本身因共同花费而有消耗和价值减损,赠与人不得要求赔偿或者折价补偿;即使产生孳息也不需要全部返还,应当按照孳息的一般原理予以返还,比如当时仍然存在的天然孳息如牲畜的幼仔、果实,可以返还,而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等则可以不再返还。彩礼的折抵问题:
◆彩礼与嫁妆的折抵双方在订立婚约之时,男方给女方彩礼,女方往往也会给予嫁妆,如果女方父母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予的嫁妆,视为对女方婚前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未登记或者婚姻关系解除时嫁妆应当返还给女方;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给予的嫁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未登记或者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男方也有一半份额,所以只能返还给女方一半的嫁妆。因此男方基于上述三个理由要求女方返回彩礼的同时,女方会要求男方返还嫁妆,彩礼和嫁妆就发生了折抵。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男方支付彩礼后,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也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一点打破了传统的习俗。请求返还彩礼的时间问题请求返还彩礼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双方未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
最新资讯
-
08-12 1
-
08-18 1
-
08-23 2
-
08-30 2
-
08-19 1
-
08-0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