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 应当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0-07-22 01:35:15
近日,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娜(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磊(化名)彩礼款12000元。
原告郭磊与被告王娜于2009年9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旋即订婚,原告送给被告订婚礼22000元、见面礼2000元。十几天后,原告郭磊与被告王娜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方又送给被告方上车礼1100元。“婚后”不久原被告之间即产生矛盾,被告王娜将“婚前”财产全部带走,二人开始分居。。
,原告郭磊与被告王娜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属非法同居。原告送给被告彩礼款25100元(含订婚礼、见面礼、上车礼),数额较大,应适当返还。。
最新资讯
-
08-22 0
-
08-16 0
-
08-12 0
-
08-09 1
-
08-09 1
-
01-2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