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车祸致残 女方悔婚彩礼应还

发布时间:2020-11-27 22:22:15


4月12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2万元。

    2008年6月份,家住伊川县鸦岭乡康沟村的王某经媒人赵某介绍认识了伊川县半坡乡孙村的刘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准备在2009年“十一”举行婚礼。按照农村习俗,刘某通过媒人赵某之手交给王某彩礼2万元。以备结婚之用。2009年8月24日,刘某开车外出拉货,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截去右下肢。女方王某后提出与男方刘某分手,但拒绝返还彩礼,刘某经过多次讨要未果。。

,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为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我国《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