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彩礼之争 法院依法判决如数返还

发布时间:2019-08-21 00:24:15


一对青年男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为此,男方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3月26日,被告李大刚、张某某及李某某三人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20000元。

  2006年11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当月16日被告李翠花到原告王某某家,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父母经媒人撮合,口头达成给付彩礼协议:原告给付被告李某某的父母李大刚、张某某彩礼20000元。后原告分两次共计给付被告家20000元彩礼。2006年12月16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10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发生吵打后,被告李某某回到娘家。从此双方未在一起生活。

,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双方起诉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