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三天不辞而别发 父母所收彩礼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9-08-26 17:20:15


女儿出嫁才三天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父母因接受彩礼被起诉返还。2月26日,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接受女儿出嫁彩礼的父母返还彩礼。

  2005年10月,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按照当地习俗女方家向男方提出了聘礼要求,原告熊某依约向夏某母亲凌龙英交纳彩礼14600元。恋爱期间,原告又向被告夏某赠送了4件金饰品,2006年2月9日,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未办结婚登记,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仅三日后,被告夏某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索还婚约财产,夏某父母以其不是婚姻当事人为由拒绝原告,酿成纠纷,原告便起诉夏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合计30780元。

,原告与被告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原告向女方给付彩礼目的是结婚,而却未真正实现结婚之目的,共同生活仅为三日,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而被告夏某所接受的4件金饰品,属原告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赠与对方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原告为款待、宴请而支出的其他消费性费用,不属彩礼范畴,不存在返还问题。夏某父母虽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他们是彩礼的实际接受人,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