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 订婚礼金可退回

发布时间:2019-08-06 16:36:15


近日,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丁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现金10000元。
据查明,2004年7月份,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在原、被告恋爱、订婚期间,原告给被告父母订婚款现金10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要求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订婚款,而被告认为订婚款是原告自愿赠与拒绝退还。

,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订婚,是婚约行为。我国婚姻法不承认订婚,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上述原、被告解除婚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