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返还彩礼定金

发布时间:2019-12-22 15:35:15


  2008年,王某和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在确定恋爱关系时,女方张某 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男方王某要付2万元定金。如果以后王某反悔,则无权要求张某返还该2万元定金;若张某反悔,应双倍返还 王某给付的定金。王某为了能结婚,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双方还签订了 协议,协议签好之后王某将2万元给了张某,两人在当地的民政部门登 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王某、 张某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订婚时付的定金2万元。

  本案是关于当事人约定违背婚姻自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

  本法第2条就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 制度。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违背婚姻自由的做法是无效的。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在恋爱当中通过2万元保证金的办法,来限制 对方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双方恋爱时所达成的定金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张某为此所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