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拒还彩礼 男方索要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03 13:54:15
订婚后,男方因与他人相恋而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结果遭到女方拒绝。9月8日,被告胡某收取原告李某给付彩礼共计2.5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胡某返还1万元彩礼。
2007年2月22日,李某经人介绍与胡某相识,同年3月5日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期间,李某给付胡某见面礼、查亲礼等彩礼共计2.5万余元。事后,外出务工的李某与杨柳红相恋。同年7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要求胡某退还彩礼,胡某则以农村风俗“双方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为由拒绝。今年3月12日,,要求胡某退还彩礼。
,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方理应适当返还彩礼,被告胡某所称的农村风俗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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