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个月走人 2万彩礼判返还
发布时间:2020-08-10 14:23:15
农民陈某与女友张某同居,张某父母索要彩礼。4个月后张某下落不明,陈某要求返还彩礼。11月19日,。
17岁的陈某与22岁的张某都是生长在永善县一个贫困乡的农民。2009年11月6日,张某到陈某家与陈某同居生活。11月7日,张某父母知道此事后,向陈某索要巨额彩礼费。经双方协商,陈某给付了张某父母彩礼近2万元。2010年3月14日,张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要求张某父母返还2万元彩礼费,庭审中,张某父母辩称,陈某的彩礼是给他们做医药费和买营养品所用,是赠与行为,故不同意返还。
,赠送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基于对双方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赠与,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张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应视为其单方解除婚约,赠与财物的原因消灭,张某父母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张某父母应当返还陈某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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