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聘礼是否返还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4 19:24:15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杨xx,41岁,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大路

  被告(反诉原告):周xx,女,2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xx区

  被告(反诉原告):周文xx,男,49岁,被告周xx之父,住福建省厦门市xx区

  原告杨xx因与周xx、周文xx发生返还聘金纠纷,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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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礼金及摩托车都是原告赠送给被告的,礼金已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方面花费了近18万元。周xx和杨xx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只是由于原告家人拖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导致没有领取结婚证。故是原告方毁约,被告不负有返还礼金义务,还有权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周xx的名誉精神损失和青春损失20万元。

  杨xx答辩称,周xx、周文xx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1998年8月,经媒人介绍,原告杨文清和被告周xx相识。后经二人父母同意,双方决定结婚,9月24日,杨xx给周xx聘金23万元,并立字据:“兹因本人周xx于1998年9月24日嫁与台湾杨xx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23万元,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周文xx、周xx”。当天中午,女方办理了婚宴,同时举行“婚礼”,晚上二人住在酒店。26日以后二人居在上海,在杨xx的别墅里以夫妻名义居住,杨xx的父亲对周xx也以公公和儿媳相称。期间,杨xx将一部摩托车放置周文xx家,当时未言明是赠与还是存放。11月24日,周xx与杨xx家人发生争执,返回厦门,后双方教协议解除婚约,杨xx多次索要礼金未果,故此起诉。期间,原告杨xx称,考虑被告周xx、周文xx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但摩托车必须返还。周xx只同意返还2万元。。

  本案是一起因巨额聘金引发的涉台婚姻案件,争议焦点在于23万元礼金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本案原告杨xx长年居住在台湾,被告周xx、周文xx长年生活在福建农村,生活在不同区域,故对婚约、婚姻的认识不同,酿成此纠纷。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间不存在婚姻。被告周xx与原告杨xx之间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应予解除。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双方给付与接受聘金是有条件的,就是必须成就婚姻。因此,本案中的礼金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原告。被告声称其用在“婚礼”上近18万元,因不能举证,。原告同意被告可只返还15万元聘金,是其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婚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订立和解除婚约也并没有给被告周文妹造成任何名誉损失,,应当依法驳回。放于被告家里的摩托车被告不能举证是赠与,故应返还给原告。

  综上,:

  一、被告周xx、周文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原告杨xx返还聘金15万元,先锋摩托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