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结婚(一)——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新郎官”进行结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9-08-29 14:27:15
男女双方欲缔结婚姻关系,建立家庭,在当下中国的唯一合法有效途径便是结婚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和《结婚登记条例》第4条、第5条以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婚姻成立,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只有依法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姻始可成立。因此,在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仅仅只是办了酒席桌宴、广告亲朋好友邻居,而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在《婚姻法》颁布实施生效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法》实施以前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由此可见进行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在实践中,若是由他人代理一方或者双方进行结婚的又当如何处理?是不是一律认为婚姻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年10月8日 《关于结婚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有在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撤销。能证明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则不能撤销。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结婚的实质要件之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也就是结婚必须合意一致,只有双方达成合意,婚姻才能成立。而婚姻行为不得代理,并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办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结婚合意,即双方自愿。因此,只要当事人是自愿的,是否由他人代理一般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的诉讼时效问题。在当事人非自愿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不成立。对此,可以比照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即自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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