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9-08-29 02:17:15
核心内容:彩礼是在男方在结婚前给予女方的礼金或财产。对于在离婚后,婚前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双方未登记或未共同生活或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彩礼。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这“六礼”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所说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六礼”必不可少的一礼。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之一,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本案是一起有关彩礼及离婚时对彩礼如何认定的案件,这种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一、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该司法解释中的“结婚时间不长”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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