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返还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8-25 12:53:15
在现在的一部分离婚诉讼当中,有些诉讼请求可能会涉及到彩礼的返还。,往往都会书写一份答辩状。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时彩礼返还答辩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时彩礼返还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址: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XXXX年认识,并相处了几个月。后答辩人去XX省打工并在此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常通过电话联系。XX
年XX月被答辩人主动到XX省找答辩人劝其与被答辩人尽快结婚。答辩人同意后,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辩人为得到答辩人的芳心,主动送了礼物给答辩人即皮衣、手机、化妆品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恋爱期间,被答辩人主动送礼物给答辩人,系一种主动自愿的赠送行为。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如约在被答辩人的家中举行了婚礼,并由被答辩人送了彩礼有现金
元、“金饰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辩人是因故才匆忙离开被答辩人家的故在离开时没有拿走“金饰品”(被答辩人仍记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而被答辩人所给的
元彩礼,答辩人有大部分用于购买双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套、鞋子若干及多种生活用品、家电等)。虽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于这几个月与在与被答辩人的生活中。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未与被答辩人领取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真正为了以结婚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相应的仪式。被答辩人虽然根据当地习俗向答辩人家送去彩礼,但该彩礼中答辩人在离开被答辩人处时没有拿走;而婚礼中被答辩人用于雇请婚车及请酒所花费与答辩人无关,且婚礼中答辩人也没有收取任何礼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结婚后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开销.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这说明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办理结婚证,而其他事项均无他异,故不应当返还。答辩人才是该事件的受害人。。同时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三、彩礼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时彩礼返还答辩状的全部内容。在诉讼过程当中,答辩状的书写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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