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婚姻行政登记及其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19-08-10 19:41:15


  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创设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婚姻关系不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因婚姻登记提起诉讼的案件虽然不是很大,但处理起来难度很大,涉及的问题很多,不仅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还涉及到婚姻的效力、财产处理等问题。本文拟从婚姻登记的程序、效力、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在审判中如进行司法审查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婚姻登记的类型和程序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离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一)、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内地公民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申请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③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

  ④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