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法登记夫妻 请求扶养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8 21:09:15


2009年12月10日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原告林某因与死者袁某系非合法登记夫妻,。 ,2009年7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摩托车(后座搭乘袁某)在萍乡市区一路段行驶时,因超车操作不当,与刘某驾驶的制动不合格的农用车(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相撞,造成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几被告协商均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34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死者的户口本中没有注明原告与死者系夫妻关系。后来原告补充说明,原告自1996年起就与死者袁某共同生活,直到袁某去世,结婚登记。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一)1994年2月1日,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案中原告林某自1996年起就与死者袁某共同生活,虽时间达十三年之久,但原告不能提供其与袁某合法结婚的登记手续,只能认定其为同居关系,原告不享有被扶养人身份,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