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4 02:01:15


一、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申请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并复印A4纸)。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二、补办婚姻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三、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并复印A4纸)。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四、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并复印A4纸);

(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除受胁迫婚姻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补领婚姻证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发证程序进行。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双方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并复印A4纸);

(四)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