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不予受理的离婚登记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26 16:55:15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l离婚登记情形有哪些?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否会受理?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结婚登记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