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主体、顺序、比例浅析

发布时间:2019-08-06 06:15:15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行后实行,交强险条例》,与此配套,,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完善。

特别是《交强险条例》的施行,对交通事故案值处理意义重大,完全改变了以前的赔偿顺序和赔偿比例,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2008年9月21日8时,李某雇佣的司机杨某驾驶车主为藁城某焦化公司的挂车,与马某驾驶的挂车在石黄高速河北献县境内相撞,造成马某车上乘车人谭某(户籍地为辽宁)受伤,经评定构成一处八级,两处十级伤残,花费医药费32000元,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

司机马某受伤共花费医药费25000元。

经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谭某无责任。

李某的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挂车和主车在同一公司投保。

马某车辆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及车上人员险。

A车:名义车主藁城某公司--实际车主李某--司机杨某次要责任--中华联合保险公司

B车:车主辽宁某运输公司---司机马某主要责任---乘车人谭某无责任--中国人保财险公司

事故发生地河北献县。

下面分别说明两车的赔偿主体及顺序和比例。

赔偿主体:

A车,因A车实际车主系李某,只是名义上挂靠藁城某公司,不交管理费。而杨某只是其雇佣的司机,执行其职务。故赔偿主体是李某,藁城公司和司机杨某不负赔偿责任。

B车,赔偿主体为辽宁某运输公司,司机马某不负赔偿责任。

因交强险和大多数商来险条款都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而不必经过合同相对方,故保险公司也是赔偿主体,保险不足部分才由车主赔偿。

首先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互赔对方2000元车损。然后中华联合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B车车损的30%,中国人保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A车车损的70%。

对乘车人谭某的赔偿,谭某的损失为医药32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因交强险对医疗费的限额只有20000元,所以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只承担20000元的赔偿,这20000元是全额赔偿,不分责任比例。

余下20000元,属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而商业险是要按责任比例划分的,故中华联合只承担30%,即6000元。因为B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故中国人保财险应赔偿20000元的70%,即14000元,至此,乘车人谭某的医药费得到完全赔偿。

谭某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所以应按辽宁的标准计算,5575元*20年*[30%(八级残系数)+3%(十级多级伤残系数)+3%(十级多级伤残系数)]=40140元,因为交强险残疾补偿金限额为110000元,故此笔赔偿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另外,因为交强险明确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项目,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地支持的,故谭某5000元的定神抚慰金也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至此,谭某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且没有超过保险限额,完全由保险公司负担,当事人不用付分文。

关于马某的赔偿问题,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院人身赔偿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将在下文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