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赔偿新规的“冷”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29 11:51:15



   铁路赔偿新规的“冷”思考

  □王琳 本月8日上午,84岁的陈必洪老人在穿越成都龙潭寺威灵社区一段铁路时,被一货运列车当场撞死。事后,铁路部门决定给予其家属700元补偿金,这起赔偿引来社会各界的一片质疑声。

  全国多数媒体均显著报道了铁路事故赔偿新规出台的消息,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铁路旅客伤亡赔偿金限额9月起升至15万元”。有评论指出,从150元到15万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是“迟到的好消息”。然而,这些乐观的记者和评论家们都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火车撞人赔偿”和“铁道交通事故处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旅客更不等于行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15万元,不等于表示因穿越铁路被撞导致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也同样提高至15万元。再通俗一点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赔偿标准上只是对旅客有所提高,而不是对行人。

  那么,像陈老汉这类在穿越铁路时被火车挂撞身亡的被害人,根据新的《条例》又能得到多少赔偿呢?很遗憾,答案是:一分钱都没有。连150元带粮票都没有了。请看《条例》第32条第1款,“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有哪些情况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呢?请看该条第2款:“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根据这一条款,类似陈老汉这类“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造成的伤亡,“属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是否还像现行的《暂行规定》一样给予人道补偿?《条例》中只字未提。,实现由28年前确定的“人道补偿”向“侵权赔偿”转变。令人失望的是,不但“侵权赔偿”事实上被否定,就连可怜的几百元“人道补偿”也不复存在了。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事实上确立了侵权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火车无疑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火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疑也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法通则》属于国家基本法规,其效力高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本应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之下,具体细化火车撞人导致伤亡的赔偿程序及赔偿标准,而不应另起炉灶,对自己适用较宽松的“过错责任”。

  其实早在《条例》之前,《铁路法》就已明确规定了“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冲突由来已久,,但迄今为止,。尽管可以期待正在制定之中的《侵权行为法》很有可能将再次明确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我们又如何来化解作为民法典重要部分的《侵权行为法》与《铁路法》的冲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