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女子怀疑儿子脑瘫将其溺死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儿子被送走了,"……刘屏给丈夫王建责打完电话后,就抱起儿子浩浩,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个小时前,她用澡盆将儿子溺死,她说不想让儿子长大后受苦。自从儿子出生,刘屏就怀疑儿子是脑瘫,经常说他有毛病。,,浩浩已经死亡……
悲剧发生在2018年4月8日上午。近日,,维持一审原判,刘屏因犯故意杀人罪,。
为什么怀疑儿子"有病"?
浏阳市人民医院保留的刘屏的分娩记录显示,医生没有发现明显异常,只是浩浩比预产期早21天出生。
浩浩出生一个月左右刘屏发现,他容易受惊吓,存在眼神斜视、拇指内扣等情况,她怀疑浩浩可能存在智力障碍问题。她将自己的担忧告诉了丈夫王建责,丈夫却不相信,并坚定地说:"儿子不可能是脑瘫 "。但丈夫的话并没有让刘屏安心,她内心的疑惑越来越深。刘屏自称在浩浩出生三个月左右,看到了一则关于脑瘫儿童被残害的新闻,让她感到恐惧。加上医生也告诉刘屏,浩浩的肌张力有点高。此后,她没有再带着浩浩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而是直接将浩浩的症状与疾病对号入座。
2018年4月8日,距离浩浩出生4个月只剩下一个星期,刘屏自作主张,"为避免浩浩将来受苦",她决定将儿子"送走"……
溺死儿子后报案
刘屏口中的"送走"是杀死浩浩。当日,她在位于浏阳市的家中厨房内,将浩浩的婴儿洗澡盆内注水,把浩浩以俯卧的方式放入澡盆内,之后便离开了厨房。她在客厅,听着浩浩在厨房里拍打水和澡盆的声音,但她没有过去看,一直到厨房里不在有任何动静……
长沙中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
约10分钟后,刘屏回到厨房,确认浩浩已死亡后,将浩浩的尸体捞出来擦净并穿好衣服,随后,她给丈夫拨打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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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浩浩系生前溺水死亡。
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刘屏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死者浩浩的父亲王建责对刘屏的行为表示谅解。"王建责现在也很焦急,刘屏是个家庭主妇,他们还有一个女儿在读书,儿子没了已成事实,他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妻子从轻处理。"法官介绍。
她真有抑郁症吗?
她的家庭背景--在浩浩之前,他们还有一个大女儿,今年14岁。在2017年12月15日浩浩出生时,刘屏已经40岁了。王建责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在一个乡下的花炮厂打工。刘屏是全职妈妈,每天在丈夫上班,女儿上学后,只有她独自一人在家中照顾小孩,父母虽然偶尔会帮衬,但没有居住在一起。
邻居们说--刘屏平时算是正常,只是在带小孩的时候有一点产后抑郁,无法对小孩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家属们说--十多年前在照看大女儿时,刘屏也曾经说过类似的话,怀疑大女儿不健康,但一两个月后,她又觉得大女儿健康了。
被告人刘屏故意非法剥夺婴儿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判处刘屏犯故意杀人罪,。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一)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三)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