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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和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规定。

  本条规定得比较详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根据《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定义,残疾预防是指在预防出现心智、身体和感官缺陷的各项措施(即一级预防);或在出现缺陷后,防止它造成不良后果。《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把残疾预防看成一项战略措施,提出:“残疾预防战略对于减少缺陷和残疾的出现极为重要。应该采取措施及早发现缺陷的症状,立即进行治疗或补救,这样就可以预防残疾,或者至少大为减轻残疾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持久性残疾。”“实行残疾预防和保证缺陷不致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残疾方案,要比以后不得不照料残疾人,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小得多。”基于这种共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号召会员国应对预防缺陷和残疾采取适当措施,并确保有关知识和技术的传播;要订立社会各级的残疾人预防协调方案。

  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的健康、保护人力资源、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时候,关于早期预防和控制残疾的意见比较集中。残疾人是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呵护,而最大的呵护是预防,做好残疾的预防工作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要从源头上预防新生儿缺陷,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了预防残疾,应当采取普及相关知识、加强母婴保健、早期发现致残原因以及进行早期治疗等必要措施。

  因此,残疾人保障法对于预防残疾工作着重强调了以下三点:

  第一,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

  我们国家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反对近亲结婚,防止有害遗传。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

  依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例如规定:(1)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3)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有严重缺陷的,或者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4)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三,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预防疾病的措施。

  遗传病是导致先天残疾的重要原因,能够导致残疾的遗传病并不多,常见的有以下十类:(1)致盲遗传病:如先天性白内障;(2)致聋遗传病:如先天性耳聋;(3)运动障碍疾病:如成骨不全、重症肌无力等;(4)神经精神系统遗传病:如小头畸形、精神分裂等;(5)内分泌系统遗传病:如呆小病;(6)血液系统遗传病:如血友病A等;(7)先天代谢病:如白化病等;(8)心血管系统病:如先天性心脏病、肥厚型心脏病;(9)性染色体异常综合征:如先天性睾丸或卵巢发育不全综合征;(10)常染色体综合征:如先天愚型。致残的疾病因素除刚才提到的十种遗传病外,还有中风、脑瘫、脊髓损伤、癫痫、麻风病、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致残的中毒因素包括食源性化学中毒(如甲醛导致的双目永久性失明)、药物中毒(如链霉素中毒引起的耳聋)、农药中毒(如四肢肌肉性萎缩)、煤气中毒(严重的导致大脑功能障碍,出现偏瘫和继发性癫痫等)。意外伤害包括交通意外、生产事故、烧伤、烫伤、化学品灼伤、运动创伤等。有害环境因素包括物理有害环境,如光学致盲、声学致残电学致残等;化学有害环境,如慢性铅中毒导致肢体偏瘫、智力低下等;生物有害环境,如寄生虫环境(如脑囊虫病印发的癫痫)、病毒感染(如乙脑)等。

  残疾的预防措施可以分为三级。一级预防是指预防致残性伤害和疾病发生。如:免疫接种、安全防护、预防性咨询及指导、预防性保健、避免引发伤病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实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合理行为及精神卫生、遵守安全规则并养成安全习惯等;二级预防是指防止伤病后出现残疾。如疾病早期筛查、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危险因素、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早期医疗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等;三级预防是指残疾出现后采取措施,预防残障形成。如康复功能训练、使用假肢和矫形器或辅助功能用品用具、使用步行用具、进行康复咨询、支持性医疗及护理、手术治疗等。

  实践中由于致残因素多种多样,目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反对近亲结婚,防止有害遗传;加强计划免疫,防治流行性疾病和地方病;搞好环境保护,控制污染和公害;减少各种事故;改进保健服务,防止滥用药物;严禁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药品;积极推广补救控制技术,减少二次损伤等。

  (二)开展残疾人统计调查工作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等文件均要求各国应定期收集、发布有关残疾人的统计信息。通过严密的统计调查工作,掌握全国残疾人的数量、地区分布、致残原因、生活状况,以及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丰富数据和资料,能够为残疾评定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为国家制定完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有力地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1987年我国进行的首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世界各国为促进残疾人“充分、平等参与”做出的努力中,我国的这一务实行动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好评。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次样本量大、牵涉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特殊的社会调查。、九五、十五计划纲要提供了科学依据。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到现在,已经有十八年之久。十八年来,,我国人口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人民生活、工作状况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状况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方面变化很大。第一次抽样调查的数据和资料已经不能反映变化了的现实,有时需要组织专题调查,有时不得不依据第一次抽样调查的数据并参照有关统计资料,对残疾人某些方面的数据进行推测,这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现阶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为国家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发展计划、政策措施,加强和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推进残疾人奔小康,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2004年9月,。这一调查行动本身和调查结果将有力地向世界表明,中国在保障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成就,、公平性和广泛性。

  开展残疾人统计调查工作,有利于预防残疾工作的开展,因为致残原因的调查正是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工业化发展、环境的变化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造成残疾的社会的、生产的、遗传的、药物的、环境的因素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通过调查取得残疾人致残原因及其变化的宝贵数据资料,对健全残疾防控机制,预防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 共和 人民 中华 残疾 预防 残疾人 工作 遗传 调查|2011-05-31|

  第十三条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方面的规定。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中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为把这一高尚而又艰巨的事业推向前进,就要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残助残、友爱和谐、无私奉献的道德风尚,唤起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与此同时,还要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不畏艰难、顽强拼搏、奋发进取的精神,,为祖国建功立业。把奖励写进法律条文,可以使大家明白我们社会倡导什么、鼓励什么,、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组织、个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奖励包括表彰和奖励,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1)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即通常所说的表彰,是指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2)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3)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即对受奖人予以晋级或晋职。

  实施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奖励的当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国家奖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照本条规定,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二是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显著成绩,一般是指在某一方面做出值得鼓励的突出贡献,能够认真为残疾人解决难题、办实事、做好事,社会评价高等。可以接受表彰和奖励的人员范围相当广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成为被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同样可以成为国家奖励的对象。

  国家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一些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国家奖励是一种法定行为,任何法定的奖励都必须坚持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因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目的,是激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脱离法定标准和条件,由领导个人意志任意决定,势必影响奖励行为目的的实现。(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原则。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标准和等级,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被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具体情况来掌握和执行。这样才能使奖励的等级与贡献的大小相适应,做到论功行赏,合理适度。(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可以分开独立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在我国现阶段不仅要贯彻二者相结合的原则,而且应当强调在精神奖励为主的同时也一定要以物质奖励为辅,才能更好地调动全民积极性。(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作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方式,奖励必须以实际功绩和贡献作为唯一的依据,必须有一套体现民主、公正和平等的评奖机制。公正、平等的原则首先要求做到机会均等,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奖励。凡符合法定条件者,人人都有平等受奖励的权利。公正、平等的原则,还要求论功行赏。对成绩突出、贡献巨大的,应予以重奖。这也是奖励和受奖行为相当原则的要求。此外,还要求国家奖励的程序民主公开,以确保国家奖励的有效监督,保证国家奖励的公正、平等,最大限度地发挥奖励行为的作用。(5)及时性原则。既然是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就必须及时地对符合条件者给予奖励,以表明国家对其行为的认可。这样有助于加强对社会行为的宣传引导和工作经验的及时推广,有助于迅速形成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气。

保障 共和 人民 中华 奖励 残疾人 国家 表彰 做出 成绩|2011-05-31|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1992年10月16日,,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isabled Persons),,以改善残疾人的状况。我国残疾人的节日除了“国际残疾人日”之外,还有“全国助残日”。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与其他人具有同等的价值。造成残疾人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存在的障碍。外界存在的障碍使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使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特别是在受教育、就业、参与文化活动等方面,以非残疾人为主流的社会对他们存在太多的障碍。例如行动障碍和交流障碍,使他们不能平等地享受社会资源,不能充分发展和发挥其个人才能。因此,要倡导全社会关心爱护残疾人,热情帮助残疾人。

  1990年12月28日,。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第一个全国助残日,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为主题,、。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许多县、乡(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到村、到户,覆盖率达80%。特教学校、福利企业给盲人逐章逐条讲解,以手语向聋哑人宣讲。第二个全国助残日以“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为主题,、市、县、乡(镇),几万名领导干部、50多万名各界人士参加,边宣讲边做实事,为残疾人办实事数百万件。我国每年都进行“全国助残日”活动,并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活动主题。现将历年主题列举如下:

  1991年第一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宣传残疾人保障法;

  1992年第二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

  1993年第三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扶助共进;

  1994年第四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我们同行——为远南残疾人运动会献爱心;

  1995年第五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一助一,送温暖;

  1996年第六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预防残疾,增进健康;

  1997年第七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助残与自强;

  1998年第八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扶贫解困;

  1999年第九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无障碍与视觉第一;

  2000年第十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志愿者助残;

  2001年第11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宣传贯彻保障法,携手迈入新世纪;

  2002年第12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注基层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2003年第13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共同奔赴小康;

  2004年第14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情系我的兄弟姐妹,帮扶贫困残疾人;

  2005年第15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平等共享,促进残疾人就业;

  2006年第16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真实的了解,真挚的关爱;

  2007年第17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全国助残日”是宣传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载体,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这种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有效地培育了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了全民助残意识,也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今后还将继续认真开展下去,继续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社会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2008年5月18日是第十八次法定“全国助残日”,这次助残日活动的主题确定为“牵手残疾人,走进残奥会”。在两个奥运会筹办的关键时期举办和组织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必将极大地提升社会对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群体、对残奥会的关注程度,进一步营造关爱残疾人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保障 共和 人民 中华 助残 残疾人 全国 主题 活动 年第|2011-05-31|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康复工作指导原则的规定。

  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包括下列内容:残疾的及早发现、诊断和处理;进行必要的医疗护理;提供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对残疾人进行自理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辅助器具;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教育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训练,等等。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方法、方向。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只有以正确的方针为指导,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才能推动我国的残疾人康复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必须灵活运用各种康复技术,坚持现代康复技术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所谓现代康复技术是指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残疾人进行恢复治疗的康复技术。例如,电动假肢、电子耳蜗、人工晶体植入、人工喉、电疗、透热治疗、光疗技术等。而传统康复技术,则指采用针灸、推拿按摩、气功、导引、中药、食疗等传统治疗方法对残疾人进行恢复治疗的康复技术。

  康复的基本途径有社区康复、机构康复、家庭康复。社区康复是以社区里的康复站点为基础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一项工作。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表了一份关于社区康复的意见书,对社区康复做了如下解释:“社区康复是属于社区发展范畴内的一项战略性计划,其目的是促进所有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以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社区康复的实施,要依靠残疾人及其亲友、所在社区以及卫生、教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区康复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政府领导下,采取社会化工作方式,将社区康复工作融于社区建设规划,纳入相关部门业务范畴,充分调动社区内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文化等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实施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

  机构康复是指康复机构利用先进的设备和较高的专业技术,对残疾人开展身体功能、心理疏导、社会适应等多方面的康复。康复机构包括医疗机构里的残疾人康复科室、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所等。这些康复机构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训练和职业培训等多种服务,是进行康复技术指导、开展人才培训、进行康复科学技术研究的骨干。其中,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力量,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和技术水平分为一、二、三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地)康复中心功能和条件。今后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还必须依靠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力量。要调动残疾人亲友的积极性,对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认知能力、语言交流、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

  要集中各种社会力量投入到残疾人康复事业中,必须做到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因地制宜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对残疾人康复事业具有重要意义。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以解决残疾人迫切需求为目标,开展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康复工程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以及应用示范。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集成,实施重点科技助残项目,开发适宜的科技产品,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开展针对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及治疗设备(例如电子耳蜗、听觉语言康复训练、聋儿康复多媒体课件编辑平台及其矫治系统以及康复医疗机器人等),残疾人的功能检测和康复评定(例如肢体残疾人士的运动功能分析、脑功能可塑性研究、泌尿系易患重大疾病的评定及分类标准等)的研发。

保障 共和 人民 中华 康复 残疾人 技术 社区 工作 开展|2011-05-31|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准保护区内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以防止污染饮用水的规定。主要包括:

  1.工程保护措施。工程保护措施是指通过工程建设,来防止水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水体。如进行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库岸带生物屏障建设、农村截污、城镇截污等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2.生态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包括:(1)建造人工湿地。人工湿地是一种由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与沼泽地类似的地面。在环境领域,人工湿地处理污水的研究与运用越来越广泛,在污水沿一定方向流动的过程中,主要利用湿地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通过过滤、吸附、共沉、离子交换、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来实现对污水的高效净化。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时空上可分配不均的降水,通过湿地的吞吐调节,避免水旱灾害。湿地不仅能储蓄大量水分,还能通过植物蒸腾和水分蒸发,把水分源源不断地送回大气中,从而增加空气湿度,调节降水,在水的自然循环中起着良好的作用。沼泽湿地像天然的过滤器,有助于减缓水流的速度,当含有毒物和杂质(农药、生活污水和工业排放物)的流水经过湿地时,流速减慢有利于毒物和杂质的沉淀和排除。一些湿地植物还能有效地吸收水中的有毒物质,净化水质。(2)建造水源涵养林。水源涵养林通过林冠藏留、枯枝落叶层的截持和林地土壤的调节来发挥其水土保持、滞洪蓄洪、调节水源、改善水质、调节气候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服务功能。它是湖库环境的重要保护屏障,对防止水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实践中确保饮用水安全的生态保护措施有多种,本条所列的只是其中较为重要和常用的几种。不同地区由于自然经济条件的不同,所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也不一样,有些地区可以采取较为单一的措施,有些地区就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这些都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来确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加以落实。

共和 人民 中华 保护 措施 湿地 生态 饮用水 调节 防止|2011-05-31|

  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规定。

  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等,都属于高污染产品,根据实践经验,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这些高污染产品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利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本条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这类特殊保护措施,以保护饮用水水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水环境的需要,确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共和 人民 中华 保护 饮用水 水源 采取 措施 规定 人民政府|2011-05-31|

  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会对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造成威胁,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消除危险。本条列举规定的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排放污染物。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主要针对的是排放严重,或者赶上枯水期,排放的污染物无法稀释的情况;责令减少停止排放污染物,主要针对的是排放量过大,使得排放的污染物接近排放标准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具体采取何种措施,环保部门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或减少排放,以消除对供水安全的威胁。

共和 人民 中华 排放 污染物 停止 责令 威胁 安全 措施|2011-05-31|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特殊水体划定保护区加以保护的规定。

  某些水体因具有特殊的经济文化价值,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防止水体污染,以保证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对这些特殊水体划定保护区,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本条将划定特殊水体保护区的权限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本条规定的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包括:(1)风景名胜区水体,。(2)重要渔业水体,即划定的重要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划定的重要渔业水体是鱼类活动的重要场所,其水质应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3)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是指除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以外,具有环境保护上的特殊价值,而划出一定范围加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体。

共和 人民 中华 水体 特殊 规定 保护区 具有 价值 经济文化|2011-05-31|

  第六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在特殊保护水体新建排污口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是需要特别保护的水体,在这些水体建设排污口,必然会对水体造成污染,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危害渔业生产,还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因此,本条规定,在这些需要特殊保护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设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共和 人民 中华 水体 排污 保护 新建 保护区 特殊 渔业|2011-05-31|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

  近年来,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的49.2%。尤其是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如2004年发生的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沿岸近百万群众饮用水中断一个月。2005年年底发生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给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控制、减轻、消除水污染事故产生的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本法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处置作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本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共和 人民 中华 事故 水污染 处置 发生 应对 规定 环境污染|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