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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船舶造成水污染的规定。包括: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根据《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不大于15毫克/升,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活需氧量为不大于50毫克/升,悬浮物不大于150毫克/升,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其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应按规定的条件在指定区域符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2.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船舶的残油、废油应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排入码头专用接收处理设施,能够回收利用的,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得排入水体,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3.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等。,包括:(1)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2)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3)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船舶垃圾中的危险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应当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4)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5)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4.防止装载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污染。油类和有毒货物都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都对装载运输危险货物,防止造成水域污染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共和 人民 中华 船舶 应当 垃圾 排放 防止 污水 规定|2011-05-31|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农田灌溉污染的规定。

  污水灌溉已成为我国农村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接危害着污灌区的饮水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随着工业特别是农村乡镇企业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的产生量也随之加大,如何避免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对农田的污染,最基本的就是达标排放水污染物。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国家于2006年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有些地方不得不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农田灌溉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共和 人民 中华 灌溉 污水 废水 工业 农田 污染 城镇|2011-05-31|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应配置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防止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以及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的规定。

  船舶应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防止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按照船舶吨位、航区、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船舶应配置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也不同,主要包括围油栏、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与过滤设备、船舶垃圾储存及处理设备、溢油分散剂、吸油毡、消油剂喷洒装置、油拖网、储油罐,等等。根据《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规定,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设备、器材,、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设备、器材,,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排放污染物应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操作规程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防止污染的有效方法,船舶只有按操作规程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才能够避免污染水域。对排放污染物的作业应如实记载,随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应当遵照执行。

共和 人民 中华 船舶 设备 器材 污染 应当 规定 规程|2011-05-31|

  第五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与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场所应备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及从事有关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是指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贮存和排出的可能对水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船舶的残油、废油等。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接纳、处置船舶污染物的需要。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这些设施的配置、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都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及达标处理能力,并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共和 人民 中华 接收 船舶 污染物 应当 作业 能力 从事|2011-05-31|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从事有关的活动应编制作业方案并报批准的规定。

  船舶作业活动容易直接或间接造成水体污染,加强对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监控,是防止水体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本条规定,船舶进行本条所列的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在渔港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应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 渔业船舶进行水上拆解应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遵守《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共和 人民 中华 渔业 船舶 作业 污染 进行 批准 活动|2011-05-31|

  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本条对原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为:一是扩大了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范围,原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只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禁设排污口;本次修订扩大为整个饮用水源保护区都不得设置排污口。二是原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已设置的排污口允许其进行限期治理;本次修订对饮用水水源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对已有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是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的关键。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共和 人民 中华 排污 水源 设置 保护 饮用水 禁止 区内|2011-05-31|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释义】

  本条是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划定程序及设立标志的规定。

  我国饮用水来源主要以大的河流湖泊为主。据水利部门统计, 全国七成以上的河流湖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在我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和珠江等七大水系中, 已不适合做饮用水源的河段接近40%; 城市水域中78%的河段不适合做饮用水水源。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本法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法律化。

  所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根据本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等。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水质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有关人民政府本着保护饮用水水源,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宗旨,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协商不成的,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共和 人民 中华 饮用水 保护区 水源 毕绞腥 划定 规定|2011-05-31|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都较高,需要采取比其他保护区域更为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为此,本条规定,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关闭。同时,本条第二款还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违法本条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共和 人民 中华 水源 饮用水 保护 一级 禁止 规定 本条|2011-05-31|

  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释义】

  本条是关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是必要时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的一定区域,设置的目的是保证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要求。本条对在此区域内的项目建设,作出了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有所不同的规定,即禁止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的准保护区,通常范围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要大。在准保护区范围内,如果一律禁止建设任何排污的建设项目,会使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较大影响。为此,需要统筹兼顾,既要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标准,不被污染,又不致使当地经济发展受到太大影响。按照本条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实行严格限制:凡属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依法建设。

共和 人民 中华 水源 饮用水 保护区 建设项目 排污 二级|2011-05-31|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释义】

  本条是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相对于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要低一些,在保护和管理上与一级保护区也应有所区别。按照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工厂、宾馆、医院等,均不得建设;其他不排污的项目,应属可以建设。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并不像一级保护区那样,一律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但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这些活动,应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水体。例如,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应合理确定养殖品种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发展健康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开展小规模的生态旅游等,寻求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促进当地经济、生态、人文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共和 人民 中华 二级 饮用水 保护 水源 养殖 区内 保护区|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