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类别:
  • 全部
  • 刑法类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社会法类
  • 经济法类
  • 行政法类
  •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有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广大职工群众所掌握,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又能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真正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全体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做到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不违章作业,人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尽可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 共和 人民 中华 安全生产 有关 群众 职工 法律 法规|2011-05-16|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认证,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等。这些工作,不一定都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己来做;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也不能都由政府直接来做。而且,考虑到这类有关安全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的工作,性质上是要求出具公正性的评价、检测、检验、认证的结论、数据,为保证其客观性、公正性,也应当由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接受评价、检测、检验或认证的单位的第三方的中介机构来做,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同时,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来完成。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由于缺少具有有关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也希望能从社会上的有关中介机构中聘请到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为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中介服务的需求,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以完善安全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本条对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等客观、公正、良好的中介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执行业务,生产经营单位对中介机构有自主选择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十二 共和 人民 中华 安全生产 中介 有关 单位 生产经营|2011-05-16|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依照本法第73条和第74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自治区主席、。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对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内的9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本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条款中,,对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共和 人民 中华 责任 事故 规定 安全 有关 追究 行政|2011-05-16|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发性,但它又总有一定的规律。要达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目的,就要努力去发现这种规律,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以防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要针对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对安全高效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的研究开发,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税收、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只有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才能发挥保障生产安全的实际作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以对人的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采用能保障生产安全的先进适用技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例如,在矿山井下等恶劣的作业环境中,大力推广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先进开采技术;在一些高危作业的岗位,尽可能用机械手来代替人工操作;大力推广应用保障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以确保安全生产,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十四 共和 人民 中华 安全生产 科学技术 安全 支持 推广|2011-05-16|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为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贡献,国家应当给予奖励,彰显他们的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榜样,以鼓励和提高人们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这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按照本条规定,凡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国家给予奖励: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新的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等,从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有显著提高的,都应给予奖励。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提出了先进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等。

  3.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受奖励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只要在上述几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都应依法给予奖励。

  四、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例如,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12月发布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科技成果,由国家经贸委颁发安全科技奖: (1)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3)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成果; (7)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该项安全科技奖每两年评审1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获得安全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奖状,并发给奖金。 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二等奖的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对在有关安全生产的发明创造、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由国家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

  当然,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奖励的方式可以包括: (1)荣誉奖励,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 (2)一次性物质奖励,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汽车等实物; (3)给予提职、晋级奖励。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共同采用。

共和 人民 中华 安全 奖励 作出 国家 显著 安全生产 成绩|2011-05-16|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措施的规定。

  目前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堆肥三种,而填埋处置方式因其技术较为简便,费用更为低廉,在实际中应用比较广泛,我国大多数城镇也都是采用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但是以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直接与土壤接触,如果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防护措施不当,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就会渗入土壤,进而污染地下水。因此,为防止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污染土地和地下水,本条专就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措施作出规定,要求在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漏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也作出了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当包括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其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厘米/秒,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使场底变形,填埋场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渗滤液。这些规定,在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时,都应当遵守。

共和 人民 中华 垃圾 生活 措施 规定 建设 处置 应当|2011-05-31|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中有关部门责任的规定。

  多年来,由于化肥、农药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投入量大、利用率低,导致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约束和引导。盲目过量施用化肥以及施用不合理,会带来化肥的养分污染问题。未被利用的养分通过径流、淋溶、吸附和侵蚀等方式进入环境,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引起地表水体富营养化和地下水硝酸盐污染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为此,本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施用,防止造成水污染,这是本法对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责任。

共和 人民 中华 化肥 部门 农药 施用 农业 有关 过量|2011-05-31|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规定。

  科学使用农药,对预防和控制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保障农业增产、稳产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使用不合理,不仅起不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反而会污染环境,最终还会危及人类自身的安全。、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和标准:

  1.防治农作物的病、虫、草害,应切实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积极采用各种有效的非化学防治手段,尽量减少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

  2.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3.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使用农药要切实做到安全合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效能,减少其副作用,达到经济、安全、有效的目的。

  5.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6.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7.施过农药的水田,要加强管理,防止农田水流散污染水源。

  8.农药使用后,施药器械不准在天然水域中清洗,防止污染水源。清洗器械的污水不能随便泼洒,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盛装过农药的器具,严禁用于盛放农产品和其他食品。

  本条规定的“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运输、存贮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共和 人民 中华 农药 使用 规定 防止 安全 应当 污染|2011-05-31|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水环境的规定。

  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畜牧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畜牧业已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同时也应看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产生的畜禽粪便、废水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含有较多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处理不善,不仅会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还会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增长,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畜禽粪便中化学耗氧量的排放量已经超过我国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之和。目前我国多数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处理利用水平很低,不少是直接堆放或排放,严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畜禽粪便的大量排放已经对部分地区的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在一些地区,畜禽粪便对水体的污染甚至已经超过了工业污染源。因此,这次修订增加了支持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治污染水环境的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仅要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还应当保持正常运转,保证排出的污水符合有关排放标准,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对防止畜禽粪便、废水污染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

共和 人民 中华 莘啾恪 ?承 砩枋 酆侠? 车墓娑 乐剐笄|2011-05-31|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水产养殖污染水环境的规定。

  水产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上从事水产养殖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确立了“以养殖为主”的渔业发展方针,激发了广大渔(农)民发展渔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海淡水养殖业的快速发展。2006年养殖产量超过3590万吨,比1985年增长10倍,占水产品总量比重从1985年的44%升至68%。自1990年起,我国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成为世界主要渔业国家中唯一的养殖产量大于捕捞产量的国家,占世界水产养殖总产量的70%。开发水域滩涂资源,发展水产养殖生产,已成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增加就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成为开拓新的农业资源、增加食物总量、保障粮食安全的战略措施之一。2006年,我国内陆淡水养殖面积6018.32千公顷,占水产养殖总面积的77%;淡水养殖产量2148万吨,占水产养殖总量的59%。在淡水养殖总产量和面积中,池塘养殖产量占70%、面积占42%,水库养殖产量占12%、面积占31%,湖泊养殖产量占6%、面积占16%,河沟养殖产量占4%、面积占6%。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由于少数养殖者盲目追求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过大,且养殖方式落后,一些地方出现了局部养殖水域水质恶化、污染加剧的现象,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如何既发展水产养殖业,又保护水域环境不受污染,成为本次修订关注的问题之一。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是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防止水产养殖污染水域的措施有很多,如科学选择鱼种、不同品种混养,但是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是防止水产养殖污染水域的主要措施。

  1.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是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养殖密度要科学、合理,使水域的自净能力与有机质污染量基本平衡。当养殖密度过大时,就要增加投饵,鱼类的排泄物也会增加,有机质污染就会超出水域的自净能力,水质就会被污染,从而鱼病就增多,既污染水域,又影响产量。养殖密度与水源、水质、配套机械和养殖的品种有关。一般情况下,水质条件好的水源,养殖密度可大些,反之则可小些。不同品种的鱼,养殖密度也不同,集群快、抢食能力强的鱼,养殖密度可大些;集群慢、抢食能力弱的鱼,养殖密度可小些。对耐氧能力强的鱼类,养殖密度可大些;而耐氧能力差的鱼类,养殖密度可小些。据专家测算,一般情况下,100亩水面网箱养殖1—3亩鱼较为科学合理。

  2.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饵料是水产养殖生产中的重要投入。目前,由于过多投喂饵料或投喂劣质饵料,使养殖品种的排泄物大大超过了养殖水体的自净能力,造成养殖水体的过富营养化而成为有机质污染,使水中有机质大量积累,水质变坏、溶氧下降、病害增多、养殖品种的品质下降、死亡上升。投饵量过多,造成鱼体肠道老是处于充实状态,饲料利用差,排泄多,污染水体。饵料质量的好坏和投喂技术是否合理,也是影响水产养殖效果和水体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合理使用药物是防止鱼类疾病、提高养殖产量的重要措施,但是现实中养殖者为了应对养殖中的疾病及生长缓慢,提高养殖产量,养殖者往往乱用药物和添加剂,不但不能抑制疾病流行,反而会因此导致水体环境污染和食物污染,对人类食品安全构成威胁。

  目前,我国淡水养殖的品种主要为鱼类,产量占淡水养殖总产量的90%,其他为甲壳类和贝类产品。鱼类的主要养殖品种为草鱼、鲢鱼、鲤鱼,其产量分别占鱼类总产量的20%、19%、13%。按照生物学特性区分,在我国淡水养殖品种中,不需要投喂饲料的滤食性鱼类占50%、草食性鱼类占12%、杂食性鱼类占26%,水生植物及其他品种占5%,需要投喂饲料的肉食性鱼类仅占7%。研究和实践证明,我国内陆养殖的主要品种四大家鱼对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以鲢鳙鱼为例,由于鲢鳙鱼是滤食性鱼类,以水中浮游生物为生,无须投喂饲料,因此其鱼肉增重部分完全来自于水体的营养物质。据专家测算,养殖一斤鳙鱼可从水中吸收14.5克氮、0.5克磷、57.85克碳;养殖一斤白鲢可从水中吸收14.9克氮、0.85克磷、60.75克碳。2006年,全国鲢鱼产量371.47万吨,鳙鱼237.27万吨。因此,2006年仅鲢鳙鱼养殖一项,就可消除水体中的氮、磷、碳总量分别为17.95、0.916、72.59万吨。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养殖鲢鳙鱼可从水中带走大量的氮、磷、碳,这对减轻水体的富营养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浙江千岛湖,由于开展了网箱养殖花白鲢,使水质得到了改善,特别是在中心湖区由于网栏养殖大量的大个花白鲢,使原本由水质富营养化引起的蓝藻水华得到控制、消失。综上所述,大力发展滤食性、草食性和杂食性鱼类的养殖,减少肉食性鱼类的养殖,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是保护水体不受污染的重要措施。

共和 人民 中华 养殖 水产 产量 污染 水域 鱼类 密度|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