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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由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排污的种类、数量、性质、去向、方式等实行审查许可的制度。排污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方有权排污,同时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排污。排污许可制度是国家为加强环境资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有利于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透明度,推进环境保护的科学化管理。

  排污许可制度也是其他一些国家实行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和探索排污许可制度。198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在浓度控制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向企业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995年8月施行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2000年3月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向实行总量控制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2001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有关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对总量控制区内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在2006年4月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控,禁止无证或违章排污”。本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将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规定为法定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目前,。

共和 人民 中华 排污 许可证 制度 排放 许可 规定 污水|2011-05-31|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必须合理设置排污口,否则会对用水安全等造成严重影响。如长江干流沿岸城市附近的水域形成数十公里的岸边污染带,某大城市附近的长江干流取水口与排污口犬牙交错,严重影响了供水安全。2003年,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全流域(不包括山东半岛地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共查出966个入河排污口,淮河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排污企业未经批准,随意在行洪河道偷偷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堤防和行洪河道的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当发生洪水时,污水将随着洪水蔓延,扩大了污染区域,也使洪水调度决策更加复杂。因此,规范排污口设置的管理,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水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排污口的设置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期间,、,对以私设暗管或其他方式偷排废水、污水的行为,应予严格禁止。、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增加规定:。” 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和 人民 中华 排污 规定 设置 部门 主管 应当 行政|2011-05-31|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申报登记是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它有助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本辖区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依法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申报的内容是污染物排放发生改变的情况。本条所指的“重大改变”适用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这种改变必须是重大的,轻微的或者在正常变动范围内的变动不在申报之列。只要种类、数量、浓度三者有任何一项发生重大变化,都应当及时申报。二是这里所说的改变不仅仅针对污染加重的情形。如果企业采取了新技术或者将某些污染物排放严重的设施停用了,污染物排放有明显减少的,也应及时申报。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对企业排污收费数额的减少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

共和 人民 中华 污染物 申报 应当 排放 环境保护 部门|2011-05-31|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合称为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列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或TOC)、氨氮、油类、悬浮物和不同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还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供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

共和 人民 中华 排放 监测 自动 设备 污染物 排污 部门|2011-05-31|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的规定。

  环境监测是指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连续地或间断地对环境各项要素和化学污染物及物理和生物污染等因素进行现场的监测和测定,作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按照监测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随着工业和科学的发展,环境监测的内容也由工业污染源的监测,逐步发展到对大环境的监测,即监测对象不仅是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还包括对生物、生态变化的监测。对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往往不只是测定其成分和含量,而且需要进行形态、结构和分布规律的监测。对物理污染因素(如噪声、振动、热、光、电磁辐射和放射性)和生物污染因素也应进行监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确切地说明环境污染对人群、生物的生存和生态平衡的影响程度,从而作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制度,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治理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二是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三是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四是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水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治水污染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建立统一的水污染环境状况发布制度,本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的性质与任务,环境监测的种类、范围与形式,环境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环境监测报告及质量保证,环境监测网络的组织与管理等。为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维护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秩序,国家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环境监测制度。目前, 国家环保总局已依法制定和发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一系列环境监测规范。

,。水环境状况信息的发布是水环境状况信息公开、应用的重要途径。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必须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数据库,并逐步形成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统一发布,有利于维护政府环境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

  为了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全国和各个地区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变化,必须合理设置数量足够的环境监测站点,形成统一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组织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水环境监测活动,汇集资料、综合整理,为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共和 人民 中华 环境监测 监测 环境质量 环境 统一 部门|2011-05-31|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缴纳排污费的规定。

  实行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标准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对我国目前实行的水污染物超标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排污费的多少取决于其水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的多少。不同的污染物类型,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污染物排放种类多的,数量大的,缴纳排污费就多。如果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还要依据本法规定给予处罚。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共和 人民 中华 环境保护 污染物 排污 排放 资金 专项|2011-05-31|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的规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根据水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条作了与水法上述规定相衔接的规定。

,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流域四省省界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加强对主要河道、湖泊、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共和 人民 中华 流域 监测 保护 水资源 主管 部门 领导|2011-05-31|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督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

  本条规定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对加大查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行为的力度,提高查处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着重要作用。这里讲的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包括交通、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等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派出本单位执法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执行检查任务时,上述人员属于依法执行公务,代表着有权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的法律后果也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承担。现场检查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排污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同时,检查机关在进行现场检查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也不能对与水污染防治无关的单位进行检查;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检查人员不出示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可以依法拒绝检查。

  根据本条规定,被检查的单位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虚报、谎报。检查需要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水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共和 人民 中华 检查 单位 现场 进行 部门 规定 排污|2011-05-31|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等废液的规定。

  本条中的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油类排入水体后形成的油膜,会阻碍水分蒸发,影响水气交换,减少空气中氧进入水体的数量,从而降低水体的自净能力;藻类因油污染,光合作用受阻而致死;油污沾在鱼鳃上会引起鱼类窒息死亡;石油中所含的多环芳烃,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体产生致癌作用。酸液和碱液进入水体,能使水的pH值发生变化。pH值过高或过低均会对鱼类和其他水生动植物产生影响,可导致鱼类等生物的死亡,抑制微生物生长,影响水体的自净能力。剧毒废液,主要是指含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如含有氰化物、氟化物、酚类化合物、农药等废液。氰化物会导致人和其他生物急性中毒,主要通过消化道吸收后,分解成氰化氢,迅速进入血液与红细胞中细胞色素氧化酶结合,造成细胞缺氧而致死。氟化物进入人体后与钙结合形成氟化钙,沉积于骨骼组织中,使骨质硬化形成氟骨症、斑釉齿,抑制酶的活性。酚类化合物能使鱼类出现异常味道,难以食用,重者迅速破坏鱼鳃,以致鱼类腹腔出血死亡。对人类的毒性主要表现在酚类化合物与细胞中的蛋白质发生反应:低浓度时,使细胞变性;高浓度时,使细胞凝固,引起急性中毒死亡。有机氯农药能在食物链中高度富集,进入人体后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并对肝脏和肾脏有明显的损害。

  鉴于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会导致水体环境的破坏,对水体中的生物和人体产生危害,本条明确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对废弃的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或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置。

  除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外,对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也不得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因油类或有毒污染物会附着在车辆和容器上,在水体中清洗会导致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破坏水体环境,对水体中的生物和人体产生危害,因此本条规定,严禁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在水体中清洗。

共和 人民 中华 水体 或者 有毒 进入 细胞 污染物 人体|2011-05-31|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的规定。

  水环境自然属性的显著特征是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域性,河流上下游的不同区域之间在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也因此形成了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如上游地区水污染严重,对下游地区构成威胁,甚至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态破坏。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涉及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如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将会影响人民生活,阻碍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有的还有可能使矛盾激化,酿成刑事案件,。因此,妥善处理好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污染纠纷,具有显著的地区性和群体性,这类纠纷涉及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利益,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进行处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发生水污染纠纷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团结协作、互谅互让的精神,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水污染纠纷。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也可以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是指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主持,了解纠纷各方的立场,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处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各市(区)、县之间的水污染纠纷,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水污染纠纷,。

共和 人民 中华 水污染 解决 纠纷 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