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享有哪些权利的规定。
,公正司法,法律赋予其一定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这里规定的“检察官职责”是指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其应当具有的职权,如对贪污贿赂案件行使侦查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违背法律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这些职权主要是指检察活动中的职权,如果检察官不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则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检察职权。为了进行正常的检察活动,检察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具、检察官服装、侦查工作所必需的装备等。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检察官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进行,检察官办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里规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哪些情况下检察官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如果需要对检察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里规定法定被免职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法定被降职主要是指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法定辞退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法定处分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检察官的工资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关于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其他报酬,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另外,检察官还享受法律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检察官担负维护国家法律,打击一切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其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因此,法律对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的安全受保护专门作了规定。
(六)参加培训。检察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加强培训,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关键,检察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履行职责。参加培训,不断学习,从而提高业务素质,是检察官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申诉权和控告权是检察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的权利。检察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八)辞职。检察官辞职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检察官辞职。检察官辞职,是检察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检察官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检察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