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应诉,、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应诉,、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义】
本条所说的这种独立性,,。同时,,而不能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否则,便会导致对案件的乱审乱判。
【关联法规】
《宪法》第123、126条
、3、4条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释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而是指:任何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都一样的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当事人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都一样的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特殊而有所不同。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有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是相同的,原告和被告都享有,如提供证据、申请回避等,有些则是相对应的,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反诉权。
同时,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关联法规】
《宪法》第33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
第九条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释义】
本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般情形下,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等少数诉讼中,调解才是必经程序。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存在违法犯罪的经济案件时,不能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程序等,不能调解。执行程序也不能调解。调解必须基于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关联法规】
《宪法》第4、134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1、47条
第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释义】
本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即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以保证案件审查公平公证。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人,证明人、代理人不适用回避。在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是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适用公开审判。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是:,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调解书签收后即生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关联法规】
《宪法》第125条
、10、12、16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释义】
本条规定了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辩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法庭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辩论和质证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关联法规】
《宪法》第129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释义】
本条规定了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撤回起诉、上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