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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25条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65条

  《节约能源法》第21条

  《就业促进法》第34、35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53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34-36条

  《水法》第16条

  《政府采购法》第11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情况 信息 政府 实施 行政 公开|2019-09-07|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以上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情况 及其 人民政府 社会 建设 使用|2019-09-07|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条文注释

  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别是关于县级以上、市县级和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重点内容的规定。

  我国在考虑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具体规则时,考虑到以下因素:一要方便公众查阅,防止一些政府机关将一些重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布或随意公布;二是不能过高增加行政成本,妨碍行政效率。重点公开和分级确定政府信息重点公开的范围是我国通过政策和文件实施、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积极经验和成果,较好地协调了这两个方面的考虑。确定重点公开机制,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保证重点部分信息、特定类型政府信息的公开;、稳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大公众监督力度;有利于实现创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特定目标,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推动国家信息化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重点 公开 情况 信息 信息公开|2019-09-07|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的规定。

  政府所掌握的信息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如果都主动公开则其成本过大,社会也没有相应的需求。因此,为满足一部分人和事务的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加上对行政成本的考虑,需要设置特殊的信息服务机制,依申请公开就是因此而创设的一项制度。这样的规定,可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对于一般需求,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获得满足,对于特别的需求,政府难以通过统一主动的方式予以满足的,民众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获得。因此,本条例特别规定了申请公开的机制,对特殊群体进行点对点的服务,以满足其生产、工作、科研的需要,同时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兼顾整体需求和个别需求,并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7、8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5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公开 需求 申请 信息 满足|2019-09-08|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裁量公开。

  本条中有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规定,有效地避免了可能的制度冲突。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发布审查机制;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的处理方式;第四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和对例外的限制。公开和保密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命题。在确保公民、组织的知情权的同的,也应当避免、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安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也应有其边界,以及确定边界的机制。为此,本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并规定了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

  关联法规

  《保守国家秘密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65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1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政府采购法》第11条

、13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14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9、12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公开 规定 信息 审查 保密|2019-09-08|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的规定。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即行政主体向社会公众主动传播政府信息的途径和载体。选择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标准,总的来讲是追求传播的高效率,即以最小的成本使政府信息为最多的人群所知晓,要从便民、廉价、及时、灵活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条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将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公开方式相结合,将大范围公开与小范围公开相结合,将长期公开与短期公开相结合,供各级行政机关灵活选择,可以取长补短,最终形成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的信息公开网络系统。除了本条列举的五种信息公开形式外,本法也并不限制行政机关因地制宜采用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事实上,各种公告栏、公告墙至今仍然是许多基层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9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3条

、四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公开 方式 信息 信息公开 主动|2019-09-08|

  第一条 ,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审判工作 民事 经验 实际|2019-09-08|

  第二条 ,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当事人 法律 秩序 保护 民事|2019-09-08|

  第四条 ,必须遵守本法。

  【释义】

、法人或其他组织。换句话说,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本法。,,领海,和领空,。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本法 民事诉讼 进行 领域|2019-09-08|

  第三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释义】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我国还有哪些特别性规定?

  由于海事案件的特殊性及专业性,我国专门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适用该法的规定。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

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海事 规定 纠纷 适用 以及|201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