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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条文注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体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所属的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除条文中列举的事项以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可以对其他有关业主大会活动的事项作出规定,如业主大会的宗旨、权利与义务、活动范围、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等。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10、17、35、36条

物业 业主 大会 议事 规则 义务 成员 事项 权利 活动|2019-09-07|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府代理公民生产公共产品、管理公共事务、经营公共财产,对于公民负有披露信息、报告业绩并接受评估、接受监督等义务。本法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能够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这个获得信息的本身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得到了发展。通过信息公开,将行政机关的活动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自然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减少权力寻租,从而起到遏制官员腐败、权力滥用的作用。通过行政信息公开,还体现了政府的服务理念。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介入和干预触角深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社会个体对政府信息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社会个体更好地获得信息,对自身活动加以判断、选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信息 公民 社会 信息公开 公共|2019-09-07|

  第二条 【政府信息的概念】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定义的规定。

  本条规定政府信息的产生者是政府,此政府是狭义政府,仅指行政机关。近几年得到蓬勃发展的有关立法机关的立法公开、司法机关的审务公开和检务公开、执政党机关的党务公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务公开等都不属于本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这里所将的行政机关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对于被授权组织而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所形成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在开展自身业务时所形成的信息则不属于本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内容既包括其自身制作的信息,也包括其获取的他人信息,实际上还包括了其他主体制作但与政府职责的履行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信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必须以一定有形的载体存在,只有被保存、记录下来的信息才属于政府信息,才可能需要公开。

  关联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3、4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条

、3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信息 公开 包括 属于 行政机关|2019-09-07|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关联法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8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5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3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信息公开 工作 人民政府 部门|2019-09-07|

  第四条 【工作机构和具体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的规定。

  各行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等。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还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现一个窗口对外,能极大地便利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能从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上保证政府信息该公开的公开、不该公开的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具有开创意义的工作,事务众多,程序复杂,非常有必要明确一个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四项具体职责,并规定了一条兜底条款。并非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都由该工作机构执行,它只是对外代表本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发布信息,更多地进行组织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和制作、保存相关信息的其他内部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大量的具体事务需要得到其他内部机构的配合。在实践中,多数人民政府都确定政府办公厅(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这一工作。

  关联法规

  《就业促进法》第34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6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信息公开 工作 机构 行政机关|2019-09-07|

  第五条 【公正、公平、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实质上是整个行政法律制度和政府的各种行政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应当符合一般正义的基本要求,如有权力监督、损害救济、权责统一、允许受不利影响者陈述申辩等,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以正当的目的行使公共权力。本法围绕这一基本原则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救济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制。

  公平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平等地获得政府信息,要求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对不同的个人、单位和群体做到不偏袒、不歧视。本法中,公平原则的突出体现在规定了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和场所,依申请公开中的申请方式以及有关见面费用和提供试听帮助等。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以最便利的形式向公民提供政府信息,尤其是要简化获得政府信息的各种程序,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本法围绕便民原则作了很多制度上的设计,最为突出的包括对公开方式、公开场所和公开设施的规定,对编制、发布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规定以及申请政府信息的各种灵活方式的规定。

  关联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2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4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原则 信息公开 公开 便民 规定|2019-09-07|

  第六条 【及时、准确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原则的规定。

  准确性是对政府公开的最基本要求,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不得公开虚假信息,即政府不得故意通过公布虚假信息欺骗社会公众;第二,避免公开错误信息,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核实、检验,避免损害公众利益;第三,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即当行政机关发现社会上存在某些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管理秩序时,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围绕准确公开原则,本法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并建立了政府信息更正制度和新闻发布会制度。

  及时公开原则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在时间上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第一,用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必须能够做到及时更新,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现代技术不断缩小信息形成与信息发布的时间差,提供信息的新鲜度;第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遵守时限要求。围绕及时公开原则,本法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对及时性的保障,并对时限制度和信息更新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联法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43、53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4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信息 政府 公开 准确 行政机关 信息公开|2019-09-07|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在信息社会中,如果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之间相互冲突,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所适从,甄别信息不但增加了决策的成本,还可能因判断错误作出不当决定而遭受损失,损害政府形象,因此为了切实履行提供优质服务的职责,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条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同级的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方面往往存在着交叉情形,这些方面的政府信息有时候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一致性,在公开之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定的信息沟通平台,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二是行政机关发布某些政府信息要遵守规定的批准程序,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政府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公开,而应当在公开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关联法规

  《测绘法》第32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行政机关 信息 政府 发布 公开 规定|2019-09-07|

  第八条 【保障公共利益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保障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以落实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为第一要务,、监督权等多项基本权利的制度。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构应当始终坚持权利本位。但是,对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应该建立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公共利益的损失最终仍将体现为每个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损失。为了平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各种利益,一方面要规定信息公开不得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也必须规定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本法所称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四个方面。本法通过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平衡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加以保障,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方面,将公共利益置于优先的地位。需要注意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原则不应成为某些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借口。

  关联法规

  《保守国家秘密法》

  《突发事件应急法》第10、53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7、10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公共利益 政府 保障 信息公开 安全|2019-09-07|

  第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一般性、原则性要求的规定。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般都没有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不公开、免于公开的内容,除此之外都应当公开。本条例则通过规定专门章节建立起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并通过基本要求和重点公开两个方面对主动公开进行了规定,这有三方面的优势:第一,明确了主动公开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义务,能够有力保证主动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避免在特定、重要领域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规定,对重要信息不予公开,或者任意公开;第二,将民生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方便群众知晓政府信息,体现了便民精神;第三,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特别是减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关联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6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2条

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公开 主动 政府 规定 信息 制度|201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