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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文注释

  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一级的物业管理主管机构及其职责。,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一级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各地物业管理主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笼统和灵活的称呼,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或设置并不完全相同。

  关联法规

、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五

物业 物业管理 主管 监督 行政 部门 职责 活动 管理 房地产|2019-09-07|

  第六条 【业主及业主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业主的概念。

  从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物业”实际上指的是“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将业主定义为 “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排除业主对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拥有的相关权利。

  第二款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物业和相关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些由单个业主享有和行使,有些只能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

  关联法规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第八章

物业 业主 权利 享有 相关 房屋 共用 规定 设备 大会|2019-09-07|

  第七条 【业主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 业主 义务 大会 共用 规定 遵守 交纳 决定 物业管理|2019-09-07|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宗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2、3条

物业 业主 物业管理 大会 区域 全体 组成 合法权益 关联|2019-09-07|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3条

、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二

物业 物业管理 区域 一个 划分 法规 关联 具体 毕绞兄|2019-09-07|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

  (1)业主大会成立的主体是业主,而不强制要求必须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2)成立业主大会也并非业主唯一可以选择的自我管理的形式,在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全体协商的方式对共同事项作出决定,没有必要成立业主大会。(3)业主大会的成立应当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4)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为了体现在物业管理中基层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其密切联系群众,便于管理的优势,修改决定增加了指导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主体,在原来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样负有指导和支持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责任。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比,有更强的中立性,因此,业主在法定条件已经达到,希望尽快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他们来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原来的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业主投票权的计算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二是根据业主拥有的住宅套数。无论是按照哪一种方式确定业主投票权,都是合法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条在规定业主大会决议条件的同时,实际上也确定了业主投票权计算的方式。根据这一规定,业主的投票权计算,只能根据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而且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是专指其所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即不包括业主拥有的其他共有部位。确定业主大会是否能够形成决议,是根据投票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建筑物总面积包括了各个业主专有的部分和业主共有的部分。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3、4、7条

、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二

物业 业主 大会 成立 有的 规定 人民政府 委员会 部分|2019-09-07|

  第十一条 【业主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文注释

  本条的具体内容,修改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对比修改前后的规定,删除了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以及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职责。但是删除的这两项职责,对业主大会的权限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因为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职能完全可以通过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来实现,而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规章制度可以纳入管理规约中,通过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同样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公共事物的事项进行规定。

  同时,本条还新增加了业主大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职责。此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该理解为建筑的总体及其附属设施,即可以由业主共同管理的部分,排除了业主专有的部分。由于这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共同行使权利,所以对其的改建或者重建,当然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能。

  对于业主关心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也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属于业主大会职责,而不仅仅包括原条文规定的“使用、续筹”,也就是说,维修资金的初次筹集,同样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这样充分体现了业主对于物业自我管理、自我维护的精神,有利于化解在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

  最后,对于业主大会职责的兜底条款,由原来的“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扩大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扩大了业主大会的职责范围。只要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都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范围,而不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9、17、32条

物业 业主 大会 修改 管理 规定 职责 或者 事项 属于|2019-09-07|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形式。

  召开业主大会一般采用召集全体业主开会集体讨论的形式。但在业主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其他的会议召开形式,如发放会议材料和选票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等。

  第二款规定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制度。代理人根据业主的授权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行使业主的权利,视同业主本人行使权利。

  第三款规定了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式,修改决定根据《物权法》对本条作出了修改。

  第四款规定了业主大会决定的法律效力。业主大会决定的地域效力及于业主大会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对人的效力及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第五款为修改后新增内容。

  修改决定对本条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和表决要求做了修改。原条文规定业主大会召开需要持1/2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能召开。由于《物权法》将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确定为专有部分面积,因此,修改后的条文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必须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增加了参加业主大会的人数必须占业主总人数的半数以上。相应的,业主大会的表决条件,也修改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根据这些新的规定,哪些事项需要业主投票权半数通过,哪些事项需要业主投票权2/3以上多数通过,也做了修改。

  二是增加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实施的是业主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业主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不应该做干预,少数业主也应当自觉地服从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否则物业管理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业主自治无法实现。但是,如果业主大会的决议损害到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业主大会决议损害的是业主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涉及业主共同行使权利的事项,也就是说,必须是那些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事项。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14、15、17、19条

物业 业主 大会 规定 决定 修改 事项 人数 会议 可以|2019-09-07|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业主大会会议制度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固定时期或者日期组织召开;一种是临时会议,一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等情况时,由业主委员会临时召集。

  第二款分别规定了业主大会应当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情况。本款并没有硬性规定定期会议必须召开的时间与次数,而是规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和符合业主意愿。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规定为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或者业主公约中规定的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发生。业主大会临时大会会议的组织也由业主委员会承担。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12-18条

物业 业主 会议 大会 规定 召开 临时 情况 定期 委员会|2019-09-07|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效力】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管理规约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如业主使用其自有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场地的约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有关规程;业主对自有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的规则;等等。

  (2)业主的共同利益。如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保护;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获得收益的分配;对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等。

  (3)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鸣放喇叭;等等。

  (4)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业主不履行管理规约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其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为主要的承担责任方式。在违约责任中还要明确解决争议的办法,如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调解和处理等,业主不服调解和处理的,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二款规定了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由于管理规约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签字承诺,因此,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当然涉及全体业主。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11条

物业 管理 业主 共用 应当 使用 规定 设施 违反 不得|201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