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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拆迁执行主体】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关联法规

  《建筑法》第50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12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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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396-413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8条

城市 拆迁 委托 合同 单位 应当 订立 转让 关联 业务|2019-09-06|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禁止行为】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和暂停期限设定的规定。

  为了保护拆迁人的利益,防止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拆迁之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以及租赁房屋,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直接增加拆迁人的拆迁成本,形成不合理的负担,本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为保证欠款所列禁止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部门暂停在拆迁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接到暂停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暂停期限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不得超过1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同样应当将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上载明的延长暂停期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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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

  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了产权调换的房屋的面积和地点;(3)搬迁期限;(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而言,其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可能只有货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及其搬迁期限,而不包括其他安置用房与搬迁过渡等内容。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就可能主要是安置用房的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除此之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还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具体内容。涉及租赁房屋的拆迁,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三方协议。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仅有两方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就是增加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内容。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1-8条

  《合同法》第9-129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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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须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关联法规

  《公证程序规则》第2-8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31条

  《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

城市 拆迁 公证 安置 协议 补偿 法规 关联 《公证程序规则》|2019-09-06|

  第十五条 【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条文注释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约束力,但是,有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却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搬迁,致使拆迁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此时,为了早日完成拆迁活动,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第一,拆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既可以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纠纷的解决方式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仲裁,也可以事后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果在诉讼中,拆迁人由于情况紧急,认为不及时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实行拆迁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时,可以依法在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关联法规

  《仲裁法》第26-28条

  《民事诉讼法》第97-99、217、2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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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定义的规定。

  条例对物业管理下定义,实际是要解决条例的调整范围问题。(1)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对于房屋等建筑物的管理,业主可以采取自己管理、委托不同的专业服务公司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本条例调整的物业管理,仅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 物业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必须说明的是,业主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管理自己的物业,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2)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3)物业管理的内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主要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此外还需明确的有:(1)条例既调整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调整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2)条例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乡村。

  关联法规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第八章

物业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业主 企业 管理 条例 合同 活动|2019-09-06|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全程 物业 工作 生活 群众 人民 环境 制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2019-09-06|

  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倡导性条款。

  物业管理活动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法律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之间不是依附或隶属的关系,而是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地作出意思表示达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果。相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来说,业主选择哪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

  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方式来进行。本条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因此,业主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采取协议等其他方式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3-8条

  《招标投标法》第5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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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与创新、科技进步的关系】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条文注释

  传统观念经常认为,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无非是保洁、保安、绿化、房屋维修等,是一个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建设领域不断涌现新技术、新产品,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只有那些拥有掌握管理技术和硬件技术的专业人员,具有先进的管理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业服务企业,才有能力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已经引入不少全新理念与运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例如,一些物业服务企业率先采用了“无人化管理”模式,得到了业主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另外,已有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开始针对业主鲜明的特点与需求进行“个性化”管理模式,通过防护系统、闭路监控系统、网络信息系统等智能化设施逐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大大提高了业主的满意率。

  本条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物业管理创新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视。至于如何鼓励,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创新,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科技含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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