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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准予引渡条件的规定。

  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的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主要根据本国法律和所签订并批准的有关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的规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引渡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应准予引渡;对于不符合引渡条件的,则拒绝引渡。在订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引渡条件是引渡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各国的引渡法也都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引渡法除了在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引渡合作,、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第二章第二节还专门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在办理引渡案件时,要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或者不引渡的裁定。

  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参考了我国已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的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原则,从两个方面对引渡条件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准予引渡的条件;二是具体列举了一些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这些规定,,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部门在办理引渡案件时,决定准予引渡的犯罪必须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同时不得有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对于具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引渡。

  根据本条规定,,即准予引渡的条件,才能准予引渡。本条对准予引渡的条件共规定了以下两项内容:

  (一)"双重犯罪”条件,也称为“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而不能是仅依照一国法律构成犯罪。这是引渡合作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规定“双重犯罪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对于依照我国法律也构成犯罪的,我国才可向外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这一规定,,同时体现了引渡合作的法制原则。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对于我国而言,有时我国具有管辖权,但大部分情况下我国没有管辖权。因此,这里所说的“双重犯罪”,并不要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事实上构成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而是指如果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发生在我国,依据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比如一个A国公民在B国杀害了一名B国公民后逃到我国,A国和B国都可能向我国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而我国对该犯罪行为没有刑事管辖权。但如果同样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很显然这种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是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就属于符合“双重犯罪”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构成双重犯罪时,不受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的影响。比如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过失杀人罪,而法国刑法则称为非故意杀人罪;夜间潜入私人住宅盗窃物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盗窃罪,而英国刑法则称为夜盗罪。这些情况都不影响构成“双重犯罪”。

  (二)刑期标准,是指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规定这一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引渡作为一种国际司法合作,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若干主管机关的工作以及一些比较复杂的程序,不仅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对于刑期太短的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进行引渡,实际意义不大;甚至可能会出现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可能对其判处的刑罚或者实际服刑的期限。为此,各国在规定引渡条件时,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刑期标准。在引渡实践中,对于达不到刑期标准的犯罪,是不进行引渡合作的。根据引渡目的的不同,引渡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而进行的,另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已判处的刑罚而进行的。本条根据这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刑期标准。对于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在确定是否符合刑期标准时,,只有依照双方法律都符合刑期标准,,才能准予引渡。需要注意的是,,是指根据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的犯罪性质、、。根据本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在请求书中应当载明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同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引渡请求时,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犯罪事实及有关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对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对于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根据上述材料,不论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已被实际执行刑罚,只要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尚未服完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就符合本条规定的刑期标准。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双重犯罪”条件和刑期标准两项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准予引渡。如果引渡请求只具备一项条件或者两项条件都不具备,则不得准予引渡。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对于引渡请求涉及多种犯罪的,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也就是说,当一项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时,并不要求所有的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期标准,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刑期标准,对于其他不符合刑期标准的轻微犯罪也可以准予引渡。比如某人因犯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请求引渡,这两项犯罪依照我国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而盗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罪不符合刑期标准,但可以对杀人罪和盗窃罪决定同时准予引渡。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规定刑期标准是因为对轻微犯罪进行复杂的引渡程序没有意义,但如果引渡请求中涉及符合刑期标准的比较严重的犯罪,在决定对该犯罪准予引渡的同时,对于其他轻微的犯罪附带性地准予引渡,有利于打击犯罪,也不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共和 人民 中华 引渡 请求 犯罪 规定 我国 条件 符合|2011-05-16|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所谓的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政府有关的批准文件,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该范围内的居民或者单位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1)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屋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涉及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2)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当事人,是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拆迁活动有序进行的需要,是激发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参与城市建设的有利手段。(3)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是与建设项目紧密相关的活动,是一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工作,如果房屋拆迁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建设项目的进行势必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关联法规

城市 拆迁 房屋拆迁 进行 活动 当事人 管理 房屋 建设|2011-05-16|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行为适用本条例。“城市规划区”指的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只有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才适用条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一律不适用本条例。同时,并非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行为,都属于《拆迁条例》调整范围,只有那些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才由《拆迁条例》来规范。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主要指的是自拆自建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一般的建设活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联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2条

  《土地管理法》第2、8条,第5章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2条

城市 房屋拆迁 拆迁 行为 适用 土地 城市规划 条例 补偿|2011-05-16|

  第三条 【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关联法规

  《城乡规划法》

城市 文物 保护 改善 古迹 关联 《城乡规划法》 法规|2011-05-16|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当事人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能取得拆迁人的资格。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房屋的使用人。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代价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利。因此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的基本义务对应着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得到补偿安置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这里的补偿安置,是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即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价值量的货币或者房屋作为拆迁其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般而言,拆迁包括搬迁和拆除两道程序,搬迁是拆除的前提。其中,搬迁是被拆迁人的行为,拆除是由拆迁人来组织的。由于被拆迁人是以失去被拆迁房屋为代价而取得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的,因此,被拆迁人在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补偿安置以后,应当履行按期搬迁的义务,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关联法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4条

城市 拆迁 补偿 搬迁 安置 房屋 取得 义务 拆除 基本|2011-05-16|

  第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实施管理。根据本条规定,,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拆迁主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于拆迁中涉及的与自己工作职能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于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

  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5、66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4条

城市 部门 房屋拆迁 主管 行政 工作 有关 以上 管理 人民政府|2011-05-16|

  第六条 【拆迁的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实施房屋拆迁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实施拆迁的前提条件。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者先拆迁后领取许可证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对实施房屋拆迁实行的行政许可,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依法赋予申请人从事房屋拆迁资格的行政行为。拆迁申请人提出拆迁申请后,政府对其条件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到了政府要求的条件,依法向申请人发放拆迁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能够依法从事房屋拆迁行为。如果单位未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就从事房屋拆迁行为,实际上就是脱离政府的管制,必然破坏房屋拆迁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

城市 房屋拆迁 拆迁 许可证 申请人 条件 行为 实施 政府|2011-05-16|

  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联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37-41、50条

  《土地管理法》第43-65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30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5条

城市 申请 房屋拆迁 许可证 拆迁 审查 人民政府 应当|2011-05-16|

  第八条 【拆迁同时须做的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关联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7、8条

城市 拆迁 房屋拆迁 许可证 应当 同时 管理部门 工作|2011-05-16|

  第九条 【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条文注释

  本文是关于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1)所谓的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进行房屋拆迁的地域范围。拆迁人既不能擅自扩大拆迁范围,也不能擅自缩小拆迁范围。(2)所谓的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准备实施房屋拆迁的起止日期。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争取早日让被拆迁人得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防止拆迁期限过长,以至于被拆迁人在外面过渡周期太长或者长期得不到补偿安置,直接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拆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拆迁期限,努力按时完成房屋拆迁工作。

  对于因无法预料和克服的原因,确实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政府应当准许拆迁人办理延长拆迁期限的手续。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人的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否延期拆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拆迁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0条

城市 拆迁 房屋拆迁 期限 应当 范围 管理部门 延期 申请|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