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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犯多大的罪,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和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和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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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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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适用本法,,可以不予追究。,适用本法。

  条文注释

,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国而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和临时出国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血统的人。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们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我国国籍,不再属于我国公民。第二款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武装警察的军官和士兵。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分则规定之罪的,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从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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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所称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

  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这是从犯罪的性质和范围上,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主要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侵犯我国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一些犯罪。。,,当然最低起刑如果是五年以上、七年以上、,也包括在三年以上的范围之内。三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地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尽管符合前两个条件,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上述三个限制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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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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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适用本法。

  第十条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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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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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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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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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以下五个方面:(1)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及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的损害。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防卫过当的行为毕竟不能等同于犯罪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第三款针对一些暴力犯罪的特点,对正当防卫的构成作了有条件的放宽。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刑法》允许正当防卫可以造成伤害和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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