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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过渡安置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过渡安置用地的规定。

  过渡安置属于临时性行为,过渡安置占用的土地也就是临时用地。所以对过渡安置用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对于临时用地,应当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批准。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地震灾后重建的过渡性安置用地,可以先行安排用地,然后再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先行用地,然后办理审批手续,只是临时安置用地的用地方式,不能扩展到其他用地上,也不能在过渡安置完成以后仍然采用这种方式。而且先用地,后办理手续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临时用地都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以后,应当恢复原来的用途。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用地 安置 临时 过渡 手续 应当|2011-05-16|

  第十六条 【过渡安置中社会秩序的维护】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过渡性安置中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定。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主要应当是政府的责任,但是灾区的社会秩序维护有其特殊性,即政府职能也处在遭到破坏后的恢复过程中。因此,灾区社会秩序的维护应当强调群众参与。根据条例的规定,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安全、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同时,对于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造成污染。过渡性安置地点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与政府责任相对应的是灾区群众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责任。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防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承担社会秩序责任的政府都是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就是说,对于过渡性安置期间的社会秩序管理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人民群众被过渡性安置在什么地方,就应当由该地方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社会秩序管理责任,包括组织群众进行自防、自救。明确这一点,有利于确定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避免因为受灾地区比较大,涉及的地方政府较多,而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但是无论灾害发生在哪,只要是收留了安置群众的地方政府,就要负责社会秩序维护。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社会 秩序 应当 安置 过渡性 维护|2011-05-16|

  第二十条 ,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规定。

  地震灾后评估工作是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地震灾后调查评估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为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的活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是国家的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实践中是指中国地震局。这是因为地震灾害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中国地震局有相应的专业能力,所以由其承担这项工作是比较合适的。

  对于地震灾害调查评估,首先要在意识上明确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这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的工作,因为它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避免夸大受灾情况,也要避免对损失估计不足。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工作 评估 灾害 调查 开展 部门|2011-05-16|

  第二十二条 【特定建设工程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于特定建设工程评估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特定建设工程是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为这一类设施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范畴,而且使用的人较多,这些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这类工程能否很好的防御和抵抗地震灾害,具有特殊的要求。对于这类建设工程如何提高抗震能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尤其是实际的抗震经验。通过完善这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提高抗震设防能力。因此,地震发生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基础社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抗震 建设工程 设施 对于 公共服务|2011-05-16|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的内容】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调查评估内容的规定。

  条例详细列举了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的内容,总的来说是针对地震灾害各方面的损失,评估主要涉及地震烈度和次生灾害、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状况、资源和环境变化及承载能力等。地震灾害评估涉及的灾害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直接损失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失。其中,财产损失主要包括房屋的倒塌、基础设施的损坏、产业系统损失、社会系统的损害。除以上地震带来的种种直接损失,政府、社会各界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财力,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被打乱,包括灾区企业的正常生产受到影响,这些都是灾害所造成的间接影响。

  除了评估灾害的范围、强度,灾害造成的损失、影响外,由于要恢复重建,评估还需做的一件重要事情是,对于所在地区的资源环境人口的承载能力评估,了解当地到底还能承载多少人,到底有哪些地方能继续建设城镇,哪些地方已经不适宜建设城镇,这些涉及水、土地、矿山、环境和生态的质量、地质稳定性、地震构造与活动环境等。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损失 灾害 评估 需要 数量 情况|2011-05-16|

  第二十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四川省人民政府。这是因为这次汶川地震损失非常大,灾后恢复重建需要举全国之力进行。,同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一种综合规划,涉及产业布局、空间布局、生产力发展方向等多方面内容,只有综合部门才能主导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另外一方面,恢复重建规划要在受灾地区具体落实,所以灾区政府必须在规划编制中发挥作用,才能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规划 编制 建设 国务院 布局 部门|2011-05-16|

  第一条 【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犯罪 我国 斗争 结合 宪法 具体|2011-06-01|

  第二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条文注释

  保卫国家安全、。

  用刑罚方法同一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领土完整和安全、组织、策划、、破坏国家统一等犯罪作斗争,是《刑法》一项很重要的任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刑法》的另一项重要任务。为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如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劳动、婚姻自由、老人、儿童不受虐待、遗弃等权利等,《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也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予以制裁。

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权利 公民 《刑法》 保护 财产 秩序|2011-06-01|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条文注释

  本条确立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司法原则,同时也是立法原则。罪刑法定立法化表明我国《刑法》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行为 法律 定罪 规定 犯罪 法定|2011-06-01|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条文注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

  《刑法》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具体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刑法》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的任何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应予以刑事追究,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遵守这个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才能维护和实现《刑法》的权威性。二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由于封建残余思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特权思想在一些人中仍有一定市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本条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法律 平等 任何人 原则 公正 《刑法》|201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