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的内容】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调查评估内容的规定。
条例详细列举了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的内容,总的来说是针对地震灾害各方面的损失,评估主要涉及地震烈度和次生灾害、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状况、资源和环境变化及承载能力等。地震灾害评估涉及的灾害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直接损失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失。其中,财产损失主要包括房屋的倒塌、基础设施的损坏、产业系统损失、社会系统的损害。除以上地震带来的种种直接损失,政府、社会各界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财力,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被打乱,包括灾区企业的正常生产受到影响,这些都是灾害所造成的间接影响。
除了评估灾害的范围、强度,灾害造成的损失、影响外,由于要恢复重建,评估还需做的一件重要事情是,对于所在地区的资源环境人口的承载能力评估,了解当地到底还能承载多少人,到底有哪些地方能继续建设城镇,哪些地方已经不适宜建设城镇,这些涉及水、土地、矿山、环境和生态的质量、地质稳定性、地震构造与活动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