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类别:
  • 全部
  • 刑法类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社会法类
  • 经济法类
  • 行政法类
  •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第十四条 ,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如何充分发挥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作用呢?、时刻具备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意识。,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因此,,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警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要是监测食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通过采取化学剖析、生物学检测、毒理学评价等高科技监测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而且由于平时积累的经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常可以主动对某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针对性监测,如对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新资源食品及成分等进行监测,便于较早地发现问题,为政府及时进行食品安全评估等提供科学依据。,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尽可能争取在潜伏的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到公众之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群众举报也是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途径。,但绝难长时间逃过人民群众的眼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对食品安全实施社会监督是保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因此,要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应对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保护。,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总之,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需要注意的是,,而是由其负责组织有关机构进行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法进行。

,通过积极主动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手段或者接到人民群众举报后给予重视等,及早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高效率地组织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杜绝类似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问题奶粉事件”的发生。

十四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食品 检验 国务院 风险评估|2011-05-31|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

  就自然灾害发生以后的重建工作进行立法,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是第一次,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规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活动,尤其是重建工作中的政府行为,,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这次汶川地震强度大、破坏性强,在恢复重建中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是已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无法解决的,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条例只是规范恢复重建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为的问题。对于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物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房屋抵押权处理、孤儿收养问题等,在条例中没有作规定。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工作 规范 政府 问题 立法 进行|2011-05-16|

  第三条 【指导原则】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条文注释

  第二条和第三条是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针和原则的规定。

  这些方针和原则对整个恢复重建工作起着指导作用,体现在条例的所有制度设计中。总的来说,灾后恢复重建就是要发挥受灾地区和其他地区、政府和社会等各种力量,共同参与重建工作。同时,灾后恢复重建不是简单的复原,而是一项科学活动,要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以科学的规划为依据,立足当前,兼顾长远,能够就地恢复的就地恢复,不能就地恢复的异地重建。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结合 就地 原则 工作 地区 参与|2011-05-16|

  第四条 【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恢复重建工作中政府责任的规定。

  条例将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交给了各级人民政府。这主要是考虑到恢复重建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是哪一个政府部门可以独立承担的,所以要由各级政府进行统一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政府可以直接履行这项职能,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成立专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由这个机构来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这个机构实际上是临时代行有关政府的职能,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更不能在实践中把它变成一个新设立的政府机构,这个协调机构的具体职能和工作规则,可以由有关政府在设立该机构时予以明确。

  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恢复重建中的具体工作,同时服从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工作 协调 政府 机构 职能 领导|2011-05-16|

  第五条 【资金、力量的来源】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恢复重建资金和力量来源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参与灾后重建的主体包括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这些力量中,首先是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因为灾后重建首先要立足于自力更生,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其次是国家,,通过提供政策、物资、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协助地方政府搞好重建工作。第三是要发挥好社会力量的作用,国家鼓励他们参与灾后重建工作,支持在灾后重建中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第四是要利用好国外援助,对这些国外援助,不能不加选择,只能接受那些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灾后重建中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材料的问题。在建设活动中采用什么样的技术、设备和材料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能任意采用。因此,如果要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以。如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国家 技术 采用 规定 设备 材料|2011-05-16|

  第七条 【临时安置方式】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受灾群众临时安置方式的规定。

  过渡性安置没有特定的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受灾群众最方便、成本最低的安置方式。在安置地点的选择上,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异地安置。尽量应当选择就地安置,如果当地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群众安置,可以选择异地安置。在安置方式上可以集中安置,也可以分散安置。集中安置有利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也便于管理,但是如果不能集中,或者集中规模过大,可以分散安置。在安置主体上可以由政府安置,也可以投亲靠友或者自行安置。

  政府有对受灾群众进行安置的义务,但是如果可以发挥社会力量,减轻政府责任,应当予以鼓励,所以对于投亲靠友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体现政府的责任,也体现对自行安置的鼓励。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安置 可以 方式 政府 群众 集中|2011-05-16|

  第九条 【临时住所】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临时住所的有关规定。

  安置首先涉及的问题就是如何住的问题。由于是临时性的安置,所以对住所的安排,要考虑节约,避免浪费,尽量利用已有资源。因此临时住所首先考虑采用的是帐篷和篷布房。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如果安排临时住所有困难,再考虑利用学校操场或者体育场馆作为临时避难场所。灾区农村居民可以自行筹建临时住所,并由国家给予补助。但是这种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临时 住所 可以 采用 安排 灾区|2011-05-16|

  第八条 【安置地点的选择】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临时安置地点选择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临时安置地点的选择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安全、便利和保护环境。首先,安置地点要有利于灾民的生产、生活恢复,能够为灾民生产自救创造条件。这也是以人为本的恢复重建工作方针具体体现。其次,安置地点要保证安全,避开危险因素,防止对灾民造成第二次伤害。第三就是要保护环境,解决利用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的问题。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在选择安置地点时应当兼顾,不能只顾其一,不顾其他,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做到科学选址。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安置 地点 应当 生产 选择 区域|2011-05-16|

  第十条 【过渡安置物资质量】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过渡安置物资质量的规定。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地震灾后安置用产品,更应当保证质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质量问题。由于这一类住房和普通的住房一样,都是用于人类居住,因此,对这类住房的质量要求,包括用于建设这类住房的材料的要求,同样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应当制定有关这方面的质量标准,用于指导生产。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质量 应当 住房 用于 安置 生产|2011-05-16|

  第十一条 【过渡安置地点的配套设施】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条例 重建 恢复 地震 设施 必要 配套 地点 安置 配备|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