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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分三款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指导。因此,,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

。根据本条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依据本法及标准化法的规定,、公布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依照本法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还要协调好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往往会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因此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

  第三款规定:、,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可以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并形成合力,。。,、。具体提出:;,;;;、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国务院 食品 监管 卫生 规定|2011-05-31|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的审议过程中,,。因此,,还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

  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注重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和配合协作。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包括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和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以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方法的推广,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的设施建设,消费者反映和信息的搜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流通环节食品(畜、水产品)的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发布食品安全情况。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例如,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

、密切配合的原则,主要是互相通报情况、会同处理问题等。例如,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质量监督、,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并予以公布。在“食品进出口”一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面,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督管理”一章,第八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应当 部门 食品 国务院 规定|2011-05-31|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

  所谓行业协会,美国的《经济学百科全书》中说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在中国,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规范的步伐,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突出。

  行业自律包括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对行业内成员起到监督和保护的作用。行业自律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行规行约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无疑会对会员起到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3)提高企业诚信品质,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4)维护本行业以及行业内企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5)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当然监督机构之一。行业自律是建立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行业协会的话,行业自律也就无从谈起。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因为行业与市场是共存共荣的。每个行业只有认真地做好了行业自律的工作,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去,社会公众也才能有一个健康有序、发展成熟的市场。

  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协会数量很多,影响比较大的国家级食品行业协会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等。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的作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与政府沟通,将食品行业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服务;二是通过行业自律加强食品行业内部管理;三是与消费者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食品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据本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之后,大家都已经普遍意识到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行业自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没有自律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如果不主动搞好行业自律,,那么一旦发生像“问题奶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行业的整体发展都会遭受沉重打击;从长远来看,缺乏自律的行业必将不容于社会。行业自律又是提高企业形象、树立品牌信誉的重要手段。质量和诚信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只有通过行业自律珍惜和维护企业形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行业协会承担着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的重要职责,要注意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行业协会要围绕规范食品安全的中心,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会员利益的同时,不能为了协会自身的利益而纵容或者包庇某些无良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服务于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的宗旨,容易赢得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理解和信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而且,由于食品行业协会对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比较熟悉,平时联系比较密切,所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品质。此外,食品行业协会的骨干企业实施的食品安全行为,通过食品行业协会的传递很容易就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示范、引导作用,从而带动整个食品行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不应仅限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政府的沟通,还应当注意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或者说市场的沟通和交流。,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上帝,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很乐于向消费者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从而达到宣传企业自身对于食品安全所做努力的目的。那么,以为食品企业服务、增进全体会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的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利用可能的资源,发挥自身信息优势,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行业 食品 行业协会 自律 生产经营|2011-05-31|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一)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食品安全作贡献

  社会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愿结合在一起的群众性组织,是公民享有宪法上结社自由的重要体现。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应理解为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以下四类组织:(1)广为人知、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4)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或者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本条规定,各类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关心食品安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贡献。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努力。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的组织,应当发挥他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鼓励他们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鼓励他们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于推动食品安全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饮食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而要使人活得健康愉快、充满活力和智慧,则不应仅仅满足于吃饱肚子,还必须考虑饮食的合理搭配,保证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摄入平衡且充足,并且能被人体充分吸收利用。因为营养是保证人体健康长寿的物质基础,人体器官的功能和组织的正常代谢,都离不开均衡的营养。营养对疾病防治以及衰老的过程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尤其对晚年的健康状况更为密切。实现营养平衡、促进身体健康,最重要的是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可忍饥挨饿,也不宜暴饮暴食,不可偏嗜某种食物,也不可偏废某种食物,还要注意饮食的卫生,并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禁忌某些食物等等。

  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的社会大环境。但是,生活常识告诉我们,食品安全了,身体不一定健康,要拥有健康的身体和活泼的生命,必须要依赖个人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还要依赖个人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增强每个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新闻媒体的含义越来越广泛,其成员群体数量越来越多,总体上来说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四大类新闻宣传媒介。我们每天的生活、工作都要接触到新闻媒体,并不知不觉地受其影响,新闻媒体的重要性自然不必多言。、发展形成理论、引导推动实践等重要作用。在现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一则宣传广告可以瞬间传递到世界各地并发生影响,因此,。单靠政府以质量活动月,营养知识咨询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是不够的,而且效果也不是很好。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其自身优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理解本条规定的“公益宣传”,有这样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公益宣传的含义。公益宣传是指为促进、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制作、发布的广告,或是由社会参加、为社会服务的宣传活动。一般来说,公益宣传是不收取费用的,它面向整个社会,旨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共鸣、同情和响应。公益宣传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以倡导的方式进行平等交流,通过美的形式潜移默化地感染和打动人们的心灵,起到教育、启迪的作用。二是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内容。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主要内容就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并以此呼吁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倡导大众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等。

、、,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促使司法机关秉公办事,对腐败分子及时依法严惩等。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避免继续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伤害。,迫使其承担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产品滞销的经济恶果。,政府可以进一步深入调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就像“问题奶粉事件”,。二是对于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而言,、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时,腐败行为也必然难逃法律的惩罚。

,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对发布的信息负责,避免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和不必要的恐慌。

第八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宣传 舆论 监督 组织 新闻媒体|2011-05-31|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基础研究是指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其成果不但能扩大科学理论领域,提高应用研究的基础水平,而且对于技术科学、应用科学和生产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用研究则是把基础研究发现的新知识、新理论用于特定目标的研究。它是基础研究与开发研究之间的桥梁。开发研究又称技术开发,是把应用研究的成果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研究。

  目前,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的应用给我国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而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比较少,因此很有必要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科技水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战略转变,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增强我国食品工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家通过鼓励和支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可以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科技攻关能力,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如何体现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呢?首先是我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规定了许多鼓励措施,例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其次是国家政策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攻关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所谓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先进技术或者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关于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仅仅是外在的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良好的卫生规范和自我检验检测、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才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内在决定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与日俱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了新的激励。如果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了公认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就能够领先于竞争者赢得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已经意识到,必须努力采用能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因此,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例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等。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研究 食品 先进 应用 基础 生产经营|2011-05-31|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

  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法律监督是多层次的,以监督主体和是否能对被监督对象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有权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监督。社会监督是一种间接法律监督,不能对被监督对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者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部门反映,再由有权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实现监督的目的。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及时性的特点,是一种其他监督方式无法取代的监督形式。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健康的大事,一方面,要通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执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还要鼓励、支持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对食品安全实施社会监督,这是保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国家应对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团体和公民给予保护。只要能够真正实现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统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一定能够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首先,要注意举报和检举、控告的概念是有区别的。,该信息一般有待证实,而且不需要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检举和控告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一般有证据的要求,既要说明检举和控告的事实,也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其次,本条规定在最大程度上鼓励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不需要提供诉讼意义上的证据。现实生活中,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单纯依靠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不能完全奏效。但是,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逃过监管部门的检查,但绝难逃过人民群众的眼睛,因此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显然属于需要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本法规定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安全信息享有知情权,结合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至于公开的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次,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中之一就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当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这些监管部门都必须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回馈。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监督 或者 信息 国家 组织 社会|2011-05-31|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检验、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某一个执法,而是为了掌握较为全面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将监测与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频率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并被纳入到国家的财政预算。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能够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积累食品安全管理经验,较好地起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作用,为进一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等提供科学数据和实践经验,对于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

  依据本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以下三类内容进行监测。

  1.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一词作为正式的专业术语,以代替历史上使用的“食物中毒”一词。食源性疾病可以有不同的病原体,也可以有不同的病理和临床表现。但是这类疾病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致病因素通过食品消化进入人体,因此每个人都存在着罹患食源性疾病的危险。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是当前世界上最突出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

  2.食品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及其原料在生产、加工、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等过程中,因农药、废水、污水,各种食品添加剂,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污染,以及霉菌毒素引起的食品霉变,运输、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等对食品所造成的污染的总称。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两大类。生物性污染是指有害的病毒、细菌、真菌以及寄生虫等对食品造成的污染;化学性污染是指由有害有毒的化学物质对食品造成的污染。食品一旦受污染,就极有可能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按来源可分为四类:(1)食品污染物。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混入食品中的物质,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细菌、病毒等)和放射性核素一般也包括在内。(2)食品添加剂。(3)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如大豆中存在的蛋白酶抑制剂。(4)食品加工、保藏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如酿酒过程中产生的甲醇、杂醇油等有害成分。有害因素按性质可分为生物性因素、化学性因素和物理性因素三类。需要注意的是,食品中可能存在有害因素,但是其性质、作用各不相同,在食品中所允许的含量水平不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研究方法也大不相同。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一,要从一般意义上认识到“计划”和“方案”的不同。虽然方案也属于广义上“计划”的一种,但一般常规性事务工作无须制定方案,只有历时长久、责任重大、涉及面宽泛、工作量巨大、纷繁复杂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须制定方案。方案虽属计划系列,与计划在内容对象、目标效用等方面有一致性,但它毕竟不是计划,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在内容对象上的区别。计划一般是针对以后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全面工作。方案则是针对一定时期内某一项、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2)在表达手法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虽然计划和方案在写法上都比较灵活,可要点式,可条款式,但因其自身内容和功能的差异,计划毕竟以条款、表格式居多,且条款表述比较原则和模糊,而方案多数是条款、纲目式的,条文表述明确、具体而详尽。(3)在数量上的区别。同一部门、同一单位的工作在一定时期内只有一个计划。方案却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数个,这样才有比较、选择的余地。(4)在效能特点上的区别。计划制定的是以后工作的目标、任务、方向、原则和措施办法,更重指导性。方案拟订的则是以后工作的蓝图和细则,更重可操作性。尽管二者可操作性都很强,但相比之下方案的可操作性一般比计划会更强一些。这样自然而然就能理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绝不仅仅是名字不同。

  第二,要注意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十一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监测 食品 风险 计划 方案|2011-05-31|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

  (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些部门分管的都是基础性工作,在具体行政事务中直接与食品安全问题打交道,当然就会接触更多也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这些部门在监督检查、惩处违法行为等过程中,肯定也会获知某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法律规定了这些部门的通报义务,,并从全局上考虑和防范类似的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应对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核实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因此,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具备两方面特性,即及时性和准确性,越是及时、。,一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信息,经过核实的信息才能作为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依据。、基本的核实,尽可能提高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也为之后两个部门的共同核实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三)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一项科学工作,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并力求完整性和时效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最终目的是把监测结果应用于保证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点主要有:一是了解掌握本地区特定食品类别和特定食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掌握污染物的变化趋势,以便为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等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对已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干预效果的评价。,评价一个地区居民健康保护的水平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风险控制能力。以往发生过的某些食品的重点危害因素应当纳入监测计划。三是通过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公众自身保护意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但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针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的具体计划。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所反映出的问题可能就是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为了分析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尽快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是动态的,了解到的风险信息也是变化的。,并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核实后,发现食品安全风险与监测计划的监控点不符时,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四)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密不可分。食品安全涉及面极为广泛,单单依靠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完成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利的重任。在具体的某一项工作中,如本条规定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和核实,就需要多个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十二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风险 信息 部门 国务院|2011-05-31|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释义】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含义和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通常包含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四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危害识别是指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危害描述是指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其中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数据可得到时,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是指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风险描述是指根据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危害识别一般采用的是定性方法,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可以采用定性方法,但最好采用定量方法。一般意义上讲,风险评估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个科学过程,即“对已知危害的科学了解,以及它们将怎样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如何”。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就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基本上可以囊括所有对食品安全构成危害的因素。例如,致病性细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因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就是生物性危害;食品添加剂中的化学成分、农药和兽药残留等化学因素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就是化学性危害;高温、冰冻等物理条件或者掺入金属碎屑等物理杂质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就是这里所说的物理性危害。在食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环节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或者物理性危害。区分到底属于“生物性”、“化学性”还是“物理性”危害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可能并无用处,但是对于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来讲却是属于“危害识别”的重要阶段,对于顺利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够发挥很大作用。如果能够作出清楚的界定,就比较容易判断出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而选择恰当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手段。就像生物性危害往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控制难度很大,有些可以通过预防控制,而大多数则需要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而且对于生物性危害而言,目前世界上尚未有一套较为统一的、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在实践中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探索。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意义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的重要经验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口蹄疫、疯牛病、禽流感等疫情频频爆发,欧盟各国经济和贸易蒙受了巨大损失,暴露了欧盟原有食品法规和官方控制存在的缺陷,摧毁了公众对国家机构确保食品安全能力的信任,各国政府和欧盟的危机处理能力也随之遭到质疑。为了应对这一新变化,欧盟农业政策的重心开始向食品安全转移。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目前在欧盟层面上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美国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视。,于2003年7月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加强了各机构之间风险评估计划和行动的合作与交流,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了统一的科学依据。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和国际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于2003年7月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

  2.

  对于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和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效率都能够发挥积极作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于在WTO框架协议下开展国际食品贸易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的WTO框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是专门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边协定。按照SPS协定的宗旨,各国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需要遵循三项原则,即科学证据原则、风险评估和适当保护原则、国际协调原则。也就是SPS协定允许各国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可承受风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要求各国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加工与生产方法、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目前发达国家利用此规定,凭借先进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等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都符合TBT协定和SPS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还不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就会在国际食品贸易中陷入被动。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有利于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科技水平(如风险评估)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必将大大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由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由经验主导向科学主导转变,由感性决策向理性决策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做好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也就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食品安全的科学管理问题。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涉及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和人员组成,我们可以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情况进行理解。

  第一,从设立主体来看,二者是不同的。,。2007年5月17日,,并随即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二,从性质和职责来看二者应当是近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涵盖了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检、环保和食品药品等部门,汇集了农学、兽医学、毒理学、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的专家,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的智囊团,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最高学术和咨询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政策建议;组织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准则等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组织协调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应当还会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性质和具体职责,以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高标准要求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必须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精诚合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从人员组成来看,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是趋向一致的。根据本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要求有熟悉农业方面的专家,但要注意他们不一定是来自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于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原本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性评估的,法律规定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这是因为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对于动植物本身可能没有明显危害,但是往往会因其残留影响到终端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规定这些相关评估工作要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取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或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取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但是二者要做好各自领域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在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上二者的确是越来越趋向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里面需要有懂食品营养的专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里面需要有懂农业的专家。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这表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一个科学、客观的过程,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必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风险评估 专家 食品 危害 委员会|2011-05-31|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涉及面极为广泛,单单依靠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完成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利的重任,因此必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食品安全评估工作,,。

、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

  首先,、质量监督、,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我们要特别注意理解为什么法律规定“应当提出建议”。关于“提出建议”,我们大家所熟知的立法表述通常类似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里“应当提出建议”的规定有着特别的用意。、质量监督、,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这些部门发现某些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时候,就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应当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要知道,这些建议可能关系到食品安全大局,,可能涉及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如果获知相关信息和资料而隐瞒不报,还要追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因此,就不难理解本条“应当提出建议”的表述了,简单说来就是因为职责攸关、不容懈怠。

  其次,。同样的,,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并不是卫生行政部门私有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管理作用。

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国务院 部门 有关 风险评估|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