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释义: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就医治疗原则上不受第二、三、六款规定约束,按照普通人就医标准。单位无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统筹地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标准。举例:08年公布实施的规定有《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西安市规定: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各地市、西安市内各区县3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释义:目前国家并无统一标准,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标准。陕西省:《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陕劳社函[2007]
710号)。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释义:对停工留薪期确认不服的,可以向省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确认。是否可以按上述规定延长等情况都可以在重新鉴定确认程序中提出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释义:生活护理费支付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提醒当事人如果工伤职工需护理,务必注意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护理级别栏中应注明护理级别,如果没有注明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释义: 重点理解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单位补足差额;3、社保义务: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应补办。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释义:
重点理解:工伤职工在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中既可以提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如果未办理社保的,也可以提出要求单位补办社保等要求。“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释义:《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的标准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释义:主要为三方面的待遇: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辅助器具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释义:重点理解:1、“停工留薪期”职工有权“停工”,应该享受停工的权利。2、第二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中“工伤”既包括原始工伤也包括未“停工”而新产生的工伤。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死亡的是否可以享受第一款之待遇?答:因工伤原因死亡可以,非因工伤原因死亡是否可以无规定,笔者认为可以。4、五级-十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如何处理呢?无相关规定,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释义:举例:《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8]63号)以及《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释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其工伤待遇完全享受的前提是宣告死亡。就是说,先可以领取一半,另一半需要等事故发生后两年多时间后方可领取。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释义:正确理解:停止享受的意思是以前享受过的或者能够确定可以享受的继续有效。举例:职工手指断离,拒绝接指治疗的,停止享受伤残待遇。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释义:
重点理解: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举例:张三为甲单位员工,承包了第一车间,后车间员工李四工伤,因为李四的劳动关系在甲单位,所以由甲单位承担李四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释义:除非职工实际参加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工伤保险的,否则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依据中国法律处理。现实中会有这样的情形出现:职工出境工作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当地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而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工伤,如何处理?答:原则上按照当地法律办理。如果显失公平,则可以参照中国法律适当判处。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释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只是针对新伤认定的等级,而不包括旧伤的成分,也不参照旧伤。